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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必备(模板8篇)

时间:2023-06-25 15:53:16 作者:曹czj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规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篇一

各位代表、同志们:

过去的五年,是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的五年,是我区妇女工作和妇女事业蓬勃发展的五年。五年来,区各级妇联组织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构筑起实现自我提升和服务中心工作的新平台,走出了一条符合xx实际、贴近妇女需求、具有时代特色的妇女工作之路;广大妇女以自强不息、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在各条战线充分施展聪明才智,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尊重和赞誉。突出体现在:坚持以创业推动发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成果丰硕,陈多莉的如意服装厂、邓丽萍的银丰酒家红红火火;坚持以服务奉献社会,主动全面地服务于全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社区主任卜美琴、幼儿园院长梅怀萍、省“三八红旗手”杨琴成为杰出代表;坚持以特色提升形象,“镇^v^坤”打响品牌,“我是xx人”、“xx之春”特色鲜明,“五好文明家庭”、“社会妈妈”、“十佳文明小公民”不断涌现;坚持以发展强化效能,全面建立健全基层社区、村妇联组织,逐步完善基层维权阵地和工作制度,妇联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实践证明,xx妇女不愧是推动我区富民强区大业的“半边天”,各级妇联组织不愧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

前不久召开的区委五届九次全会,提出了强势推动经济发展,强力推进富民惠民,强基固本打造“磐石”,在竞相发展中实现全面提升的奋斗目标。全区广大妇女和各级妇联组织要认清新的使命,找准新的定位,激励新的作为,创造新的业绩。在此,我代表区委提几点要求:

第一,广大妇女要从历史的发展中认识新自我。我国自古就有“巾帼不让须眉”的说法,广大妇女以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在中华民族的文明发展史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女娲造人、女娲补天的神话故事,就是对母系社会中女性伟大力量的生动描绘;班昭、蔡文姬续写前、后汉书,文采为当时传颂,才情折服于后世;花木兰代父从军,戍守边疆十二载,为国家屡建战功;文成公主远赴异域舍身和亲,成为汉藏民族友好的使者……这些女性无不青史流芳,展现了妇女的价值,在历史长河中浓墨重彩地书写了女性的精彩华章。置身全新的时代,今天的女性必须彻底摒弃旧社会的陈腐投影,努力创造新时期的女性事业。^v^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全区广大妇女要在学习革命中提升素质,在爱岗创业中争立新功,在弘扬美德中树立新风,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和作为,实现xx妇女自我的新解放、地位的新提升。

第二,妇女工作要在时代的召唤中找准新定位。伟大的时代造就伟大的事业,伟大的时代也会造就许多人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火红年代里,在率先发展、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妇女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找准新的定位,以更加卓有成效的作为,书写更加精彩动人的篇章。妇联组织要团结妇女、组织妇女,增强号召力。充分运用组织手段、发挥组织功能,动员号召全区广大妇女行动起来,努力做到勤学习、敏时政、求进取,自觉融入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激情投身“两率先、两步走”的洪流。妇女工作要有丰富主题、鲜明特色,增强活力。找准妇女工作与“两个率先”的切入点、结合点,精心设计主题,广泛开展多种服务发展、服务妇女的活动,以更加有形的`抓手、更加有效的举措,提高妇女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妇女干部要善于工作、乐于奉献,增强亲和力。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加强知识储备、提高工作能力,从而具备丰富的思想学识、高超的办事能力和高尚的人格魅力,进而在妇女工作方面涌现出更多的思想家、艺术家、演说家,更多的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

同时,鼓励她们告别软弱,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妇女群众中少数人存在的一些好逸恶劳、刁蛮泼辣、自甘堕落等行为要予以严厉抨击,倡导广大妇女进一步树立自尊、自重、自爱的新女性形象。

第四,新一届妇联要在更高的追求中实现新提升。新的时代赋予新的使命,新的事业激励新的作为。新一届妇联要更加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清新的朝气、昂扬的斗志,强化基本职能,坚持政治职能,拓展服务职能,努力实现妇女工作与我区经济社会的同步提升。引领妇女服务发展,将个人理想、个人追求同社会需要相结合,在全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大显身手、争作贡献;鼓励妇女竞相创业,运用一切合法手段创造价值、创造财富、创造幸福,在推进全民创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走在前列;强化妇女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阵地优势和工作载体优势,对广大妇女进行儿童心理学、家政、实用技术等培训,加快提升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带动妇女投身慈善,以女性的优势和资源,成立妇女慈善分会,帮助更加需要帮助的人,以女性的善良和爱心,感动更多的人加入慈善行列;发挥妇女维稳作用,在家庭、城乡和机构中构成一股维护稳定的强大力量,化解各种矛盾,加快和谐xx的建设步伐。希望我区妇联组织成为全市的一面旗帜,在我区妇女中间涌现众多的优秀群体,诞生众多的女性明星,出现众多的女性榜样典范。

全区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部门要站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加强和改善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自觉地把平等观念引入各项工作之中,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加快培养“三新”、“三宽”型妇女干部和各类女性人才,真正爱护、真诚对待、真心关怀她们,推动全区上下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联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位代表、同志们,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希望全区广大妇女和各级妇联组织以这次大会为新的起点,不辱使命扎实工作,不负重托艰苦创业,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创造xx更大的繁荣与光荣而努力奋斗!

祝xx的妇女事业欣欣向荣!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违规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介绍假释社区的概念和目的(200字)

假释社区是现代刑罚执行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强调的是对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旨在帮助他们改造自我,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援助和监督。假释社区人员负责监管假释犯,帮助他们适应社区生活并完成规定的任务,以促使他们实现自我改造的目标。

第二段:假释社区的重要性及其对个人的影响(200字)

假释社区对个人来说是一次宝贵的机会。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和接受援助,犯罪分子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假释社区中,个人接受着系统的教育和辅导,学习如何规划未来、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和拥有健康的生活方式。这一过程鼓励他们改变犯罪思维模式,并激励他们为实现个人目标而努力。

第三段:假释社区带来的挑战(200字)

尽管假释社区提供了宝贵的机会,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假释社区人员需要忍受外界的偏见和歧视。社会对犯罪分子存在着强烈的刻板印象,给这些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歧视。其次,假释社区人员需要自己战胜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困难。他们可能会面临旧友和不良环境的诱惑,还需要克服自我怀疑和恐惧,继续奋斗。

第四段:个人在假释社区中的收获和体会(300字)

个人参与假释社区的经历是我人生中的重要篇章。在假释社区的两年时间里,我学会了如何重新塑造自己的形象,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通过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我与志同道合的人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我学会了勇敢地面对自己过去的错误,同时也学会了接受自己,并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成员。在假释社区中,我接受了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这些帮助我重新找到了自信,并为自己的未来制定了明确的计划。

第五段:对社区的贡献和展望(300字)

假释社区为我提供了改变命运的机会,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回报社会。我计划参与更多的志愿者活动,帮助那些需要援助的人,尤其是那些正走在犯罪之路上的年轻人。我还希望通过分享我的经历和体验,鼓励和帮助其他人重建自己的生活。对于社区来说,支持假释社区人员的成功重返社会,有助于减少犯罪率,创造一个更安全、更和谐的社区。

总结:(100字)

假释社区人员的心得体会涵盖了对社会的反思和个人的成长。这种体验不仅帮助他们改变自己,也有助于减少犯罪率并建立更加友善和包容的社会环境。假释社区人员通过接受系统的培训和良好的社区支持,在完成自我改造的过程中面临挑战,但也获得了成长和宝贵的收获。假释社区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个人的发展上,也在于社会的进步。

注:本文为写作助手“”生成,仅供参考。

违规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篇三

尊敬的:

你好,时间过得很快,不知道是我一直忙于工作,无暇顾及时间才显得时间瞬间流逝,还是我意思到好日子的到来,所以很珍惜,总之很感谢你们对我的大力帮助,帮助我脱离困境,让我重新回到真实的生活中。这些日子我还在原厂中工作,工作也很积极,认真,每天准时上班,严格完成老板交给我的任务,我也很珍惜现在的生活和工作,所以经常得到老板和同事的夸奖,我自己心里也很高兴,因为我的工作得到别人的认可。这个月,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非常感谢民警以前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谢谢你们对我的照顾和关心,我一定会做一个合法的公民,做一个负责人的丈夫和父亲,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汇报人:

汇报时间: x年x月xx日

违规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篇四

假释是指罪犯在刑罚期满之前,根据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经法定机关依法决定,暂时离开刑罚执行场所,将余刑暂缓执行,并对其行为进行教育、帮助、监督和约束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作为假释人员,我从过去的经历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教训,也收获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假释制度的认识和体验,希望给更多人带来启示和思考。

首先,假释是一种重塑人心的良机。在犯罪时,我曾经是一个自私自利、痛快淋漓地追求自身利益和欲望的人。然而,在假释期间,我被迫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且接受了一系列的教育和培训,以帮助我重塑并改变自己。通过与心理咨询师的交流和个人反思,我明白了犯罪背后的原因,也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的严重性。假释的过程让我有机会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积极寻求改变,这是一种宝贵的机会。

其次,假释给我带来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犯罪过后,不仅仅是罚款和监禁,更重要的是,犯罪会导致人们与社会脱离,失去了在社会中融入的机会。然而,通过假释制度,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包容和接纳。在假释期间,我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志愿者工作,逐渐恢复了人际交往能力,并逐步融入了社会主流。这种融入感让我渐渐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也让我明白了再次犯罪对我而言是多么不值得。

再次,假释让我深刻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在过去的犯罪生活中,我忽视了家庭的重要性,也伤害了我爱的人。然而,在假释期间,通过与家人的交流和和解,我重新认识到了家庭的可贵。假释制度允许我在特定条件下与家人团聚,这不仅为我提供了情感上的安慰,也给了我改正错误和重新建立良好关系的机会。因此,假释让我明白了家庭是我最重要的依靠和力量来源。

最后,假释是一个展示自我价值的机会。假释人员往往承受着来自社会的质疑和偏见。然而,在假释期间,我学会了面对挑战和抵抗,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改变和价值。通过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主动担任义工工作,我证明了自己是一个有正能量和奉献精神的人。假释制度给予我重新证明自我的机会,让我展示了自己的改变和对社会的回馈。

回首假释期间的经历,我深感假释制度对于犯罪者来说是一次珍贵的教育和改变的机会。通过假释,我深刻领悟到了错误的代价和重新开始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假释制度也给予了我再次融入社会和证明自我价值的机会。通过这段特殊的经历,我意识到无论过去发生了什么,我们都应该有机会重新做人,并为改善自己和社会做出贡献。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假释制度,并对犯罪者产生一些改变的启示。

违规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篇五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一、减刑概述

减刑,一般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适用的根据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适用的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

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减刑不是改判,而只是把原判刑期减轻,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只要将应减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的计算方法并不因减刑而受影响,只是刑满日期提前。如果多次减刑,只要依次将所减刑期从原判刑期中扣除即可,都不用重新计算刑期。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减刑能否适用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分子? 刑法只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对于执行方式并未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也是在执行刑罚。而且这些方式也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察。所以,这几种方式都可以适用减刑。

第三节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各国刑法几乎都规定了假释制度 假释和缓刑一样,是近代学派大力倡导的结果。缓刑是为了纠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释则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

长期自由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罪犯因为被长期关押、和社会彻底隔离,出狱之后将很难重新适应社会,由于无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很多人不得不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假释使犯罪人获得了一个适应社会的缓冲阶段、过度阶段,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才可以假释。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对假释犯的考验

1.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徐某,男,56岁,汉族,原系浙江省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工程科科长。1992年3月27日,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罪犯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被送到浙江省十里丰^v^执行刑罚。1992年12月26日,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以“徐某对该电站建设和管理有一定的经验”,电站“工程技术人员紧缺”,要徐犯“出来做些技术工作”为由,向浙江省^v^局、司法厅和十里丰^v^等单位写了《关于保释徐某的报告》。丽水地区水电局和遂昌县公安局也签署了同意电站保释徐某的请求的意见。1993年6月9日,浙江省^v^局狱政处在电站保释报告上签署了“请十里丰^v^按法律规定、现实表现和当地实际需要予以考虑”的意见。十里丰^v^经研究后,于1993年6月24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12日裁定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徐某原判刑期十年,截至被裁定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只有二年零七个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规定,也不具备“特殊情况”,遂于1994年4月22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年9月2日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罪犯徐某假释的刑事裁定并无不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足”为由,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特别是在得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后,遂昌县、衢州市两级^v^会分别于1994年10月、11月向浙江省^v^会专题报告,请求对该案进行专题调查或责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纠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于1994年12月13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一案提请抗诉的理由成立。

首先,法院的裁定书中认定罪犯徐某具有“特殊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的保释理由不实,保释徐犯并非“原单位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

(二)罪犯徐某被假释出狱后,电站并未及时安排其工作,造成徐犯脱管达三个月之久,直到检察机关追查时才被安排做一般工作。

(三)电站关于要求假释罪犯徐某的报告是该电站个别领导应徐犯之妻的请求起草并由徐犯之妻寄发的。遂昌县公安局、丽水地区水电局虽签署了意见,但这两个单位只是一般地履行手续,均未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也未进行过专门研究。因此,罪犯徐某不具备假释的“特殊情节”。

其次,罪犯徐某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但从被羁押之日起至被裁定假释之日止,罪犯只被羁押了二年零七个月,未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刑法有关假释条件的规定。

据此可以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罪犯徐某假释的理由不能成立。

1995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某假释一案重新进行审理,若假释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刑期实际执行尚不足二分之一,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节”,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裁定,将罪犯徐某收监执行刑罚。

被告人丁某,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农民。1992年8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7年9月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5月2日止。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于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期间,携带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先后在10余处村庄,骑摩托车或自行车于夜间翻墙入院,持匕首拨开门栓,或破门、窗入室,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入户强奸作案近40起,对代某某、倪某某、姜某某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在入户强奸作案的同时,被告人丁某还抢劫作案5起,盗窃作案1起,劫得金耳环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70余元;窃得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200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有部分行为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还有部分行为系在假释考验期满后重新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青刑执释字第1019号对被告人丁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

2.被告人丁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犯强奸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被告人丁某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大肆进行强奸作案,且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亦不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累犯不当,应予纠正。核准被告人丁某死刑。

罪犯游某,男,28岁。1987年9月29日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

b.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c.^v^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d

98.6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 a.犯新罪

b.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d.有违反^v^^v^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abcd

2000.67.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bcd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bc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bcd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cd .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b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法释[1997]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犯罪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第十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六条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十七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性质的减刑,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不同,必须依照刑法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的减刑、假释和对累犯的减刑,应当严格掌握。对确属应当减刑、假释的,主要根据其改造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违规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篇六

假释,是指对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进行暂时性的释放,以便其在社会上进行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虽然假释对于犯罪人员来说是一种“第二次机会”,但其假释条件和规定十分严格,需要犯罪人员持续表现出良好的行为、道德和自我规管能力。同时,假释制度的运作需要多个部门的紧密联合和合作,涉及到许多法律和政策规定。总之,假释制度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提升司法制度公正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段:假释的申请流程和条件

要想获得假释,犯罪人员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流程:首先,犯罪人员必须已经服过一定的刑期(具体时间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并且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行为和态度。还需要准确提供个人资料和详细情况的报道。此外,申请假释的犯罪人员需参加预备释放的一些固定教育科目,以训练他们在外面社会的行为准则。

第三段:对假释的体会和收获

我曾经担任过一名假释人员的社会工作者,负责指导他重新融入社会并回归正常生活。在为期一年的指导期间,我发现假释对于犯罪人员来说,意义非凡。第一,假释让犯罪人员重新拥有了良好的自我认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角色和社会责任。第二,假释使犯罪人员能够在社会中重新建立信任和联系,通过工作和社交活动帮助他们进一步回归社会。综合来看,假释对于改造犯罪人员并促进其向更积极的方向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段:假释制度的不足之处

虽然假释制度十分重要,但也有其不足之处。其中最突出的是假释过程中的选择性好和主观性,即在假释资格的申请和判断过程中,不合理的主观判断会导致偏见和不公平的决策。此外,有一些犯罪人员在获得假释后,虽然表面上符合规定,但实际上感觉到非常沮丧和绝望,并且无法适应社会上对于他们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假释制度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还需要更完善的支援体系来保障犯罪人员的安全和尊严。

第五段:结论:提高假释制度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假释制度在促进犯罪人员改造回归社会上具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假释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不断提高假释制度的质量和效率,我们需要加强对假释制度的研究和改进,加强监督指导机制的建设,完善资助和培训机制,探索新的改造方案和支援体系,为那些重新回归社会的犯罪人员提供更为良好的环境和机会,为公众和社会的安全保障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违规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篇七

尊敬的领导、老师、同学们:

您们好!

在这秋风送爽的时节里,我们迎来了第十八个教师节,我谨代表全校的学生向辛勤耕耘的老师们道一声:老师,您们辛苦了!

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是你们,用满腔的热忱、辛勤的汗水,开启了我们的心灵之门,赐予我们无限的智慧;是你们的言传身教让我们懂得了“真、善、美”;是你们用丰富的经验与博学,把我们带进了知识的殿堂;你们是知识的传播者,是传承文明的火炬手;你们是当之无愧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老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神圣的职业。三尺讲台,默默耕耘。奉献毕生精力,为了党的教育事业,你们奉献出所有的爱。那爱是博大的、无私的、宽容的、理解的,犹如绵绵春雨,每时每刻都滋润着我们的心田。

是你们让我们懂得了什么是爱,什么是责任与义务,是你们教会了我们知书达理,明辨是非,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在我们情感中流淌着一股对教师的尊重与敬爱。

不是每个人都能安于平凡,不是每个平凡都能产生伟大,安于平凡的人必定有一颗美丽的心,教师的职业也是平凡的,但正因为你们的平凡,才孕育着伟大与高尚,你们履行的是神圣的职责与使命。你们淡泊名利尽职尽责,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此时此刻,我真诚地对你们说一句:老师,你们奉献了很多很多,你们获得所有人的尊敬与爱戴,你们在我们的心中永远留下最光辉,最伟大,最高尚的形象。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老师,用你们的辛劳,换来了社会的进步,祖国的富强。换来了桃李满天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如今的我校正值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学校日新月异,欣欣向荣,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尊师重教在我校蔚然成风。我代表所有学生向你们保证:一定不会辜负老师你们的辛勤培养与殷切希望,一定会努力学习,早日成才,回报社会和祖国。

最后,我真诚地再向所有老师说一声:老师,感谢你们。

违规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篇八

减刑假释,是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服刑人员做出的一项人道主义政策,旨在为罪犯创造一个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在我国,“减刑假释”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举措。我曾在当地法制教育基地学习了降低刑事犯罪、减少违法行为的相关知识,同时也有幸走进监狱,和服刑人员进行了交流和接触。在掌握了更多的相关知识后,我对于“减刑假释”这样一项政策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段落二:减刑假释的实施

大家都知道,减刑假释是如何实施的吗?简单来讲,一般来说减刑分为条件减刑和无条件减刑两种。其中条件减刑是指服刑人员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能获得更早的释放时间,否则只能在原来的释放时间上多待一段时间。一些常见的条件包括表现良好,在押期间有劳动积极,犯罪后赔偿受害人等。而无条件减刑是指一些非罪犯替换罪犯监守自盗的行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政策含义明确,执行起来具有较好的简便性。总体来看,减刑假释依据的是对服刑人员表现函相关规定的评定,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措施。

段落三:减刑假释的意义

那么接下来问题来了,减刑假释的实施究竟有什么重要意义呢?可以说,减刑假释的实施,可以为社会稳定带来积极影响。首先,在教育、感化、改造犯罪的同时,也为服刑人员重新回到社会重新开始生活提供了机会。其次,通过对服刑人员的重点照顾,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律教育,让他们逐渐理解和接受法律的权威性,减少二次犯罪的风险。此外,减刑假释政策也为监狱减轻了拥挤压力,更好地实施了警务工作。总之,减刑假释是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工作的一部分。

段落四:减刑假释的影响

虽然减刑假释是一项优秀的举措,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首先,一些服刑人员未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外部环境的打压或影响之下,很可能再次犯罪。其次,有人指出,减刑假释的时限相对比较短,可能会给很多服刑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此,对于更多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调查分析来定制更具有能效的解决方案。

段落五:结语

综上所述,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应该深入推进相关政策,为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提供更多的资源,生动展现法律的权威性,推动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和文明程度。当然,同时也应该注意对各种政策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整个法治体系,在实践过程中为更多的服刑人员呈现更加宽广的上升渠道,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和自我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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