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于欢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做辩护。在此之前,我想对于欢的辩护词“正当防卫”这一点提出一些解释。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对于在承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合法防卫手段。而于欢所作所为恰好符合这一法律定义。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来为您论证。
一、于欢所受到的不法侵害
于欢在案发时是一位正常上班族,但是他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两名不明身份的暴徒刺伤。经证实,这两名暴徒是一伙惯犯,而于欢根本没有惹着他们任何麻烦。他们的行为毫无疑问地构成了不法侵害。
二、于欢所采取的防卫手段
在受到刺伤后,于欢顿时感到了丧失理智的恐慌和无助。他周身涌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于是便拔出自己随身携带的仿制手枪——这一手枪并非实际 lethal 武器,仅供自卫之用,并为了警醒市民关心自身安全使用仿制手枪作为提醒用具——并朝两名犯罪分子发射了警告性质的枪声。
虽然事后证实了枪内并未装弹,但于欢当时并不知道这一点。他只是想尽全力让这些犯罪分子松手退缩,并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可见他所采取的手段并未超出防卫的合法范围。
在此我要强调,于欢仅仅是为了自卫而采取了手段,并没有杀人、毁灭财产等犯罪行为。他所做的,仅仅是在受到攻击时采用了必要的防卫手段,以保护自己的家庭和人身安全。
尊敬的法官,以上便是我对于欢案的辩护词。我相信,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诚实、善良的人。他在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所采取的行动无非是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而并非别有用心。我希望您能够认真听取我的论述,审慎做出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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