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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正文(精选17篇)

时间:2024-04-11 10:10:02 作者:飞雪

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石,为员工们提供了行为的准则和依据。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和理解,形成团结和和谐的工作氛围。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 安全费用必须是专户贮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隐患排查自查自改治理、举报、奖惩经费列支。

11、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年度终了,煤矿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督。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收入的4%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公司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落实“减污、增效、节能、降耗”,改善我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在提高设备设施安全性能的同时,保障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使设备、设施的运转效率达到最优化,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及管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5.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5.2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5.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5.4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6.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

6.1.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6.1.2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财务)

6.1.3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6.1.4不在计划之内确需投入的资金,经安全部及相关部门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决定。

6.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6.2.1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费用;

6.2.2为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的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费用;

6.2.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6.2.4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6.2.5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6.2.6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6.2.7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费用(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6.2.8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

6.2.10安全科技创新费用;

6.2.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6.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6.3.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负主要责任。

6.3.2 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6.3.3 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6.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6.4.1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部依据公司规定及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资金计划,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审核。财务部根据公司审核结果,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设立专户核算,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6.4.2纳入年度计划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实施时由各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情况报安全部备案,财务部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中支付。若涉及项目资金投入,按规定进行专项核算,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项目,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6.4.3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6.4.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应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并由安全部负责考核。

6.4.5计划实施过程中,安全部负责定期检查及监督。财务部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账。

6.4.6专项经费项目实施完工后,必须由安全部、财务部等管理部门参与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结算手续,移交生产使用。

6.4.7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和核算,不得挪用。

6.5记录保存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费用台帐》、《安全费用审批表》、《安全费用汇总表》相关记录表格至少保存三年。

7.1 本制度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将安全生产的事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及管理应坚持“足额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厂、项目部及专营公司。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中,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生产厂、专营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四)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七条对于非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统一纳入公司安全费用计提范畴,由公司按照其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标准,分别计算全年应提取安全费用总额的下限。

第八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条各单位由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资产管理。费用报销时,须经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各单位非资产性安全费用报销时,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公司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十五条公司对安全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安全费用计划,编制安全费用预算,并于每年1月10日~15日将本年度的安全费用预算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汇总,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各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于每年三季度末对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充分使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台账,做好安全费用实施情况的详细记录。

安全费用计划编制流程图

第十七条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二)在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三)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司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费用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月向公司报送安全生产月报时,要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专题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对不能落实到位的,要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费用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监察、工会、人力资源、安全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对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安全费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及管理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先表彰资格的处理。引发事故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二)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提取的安全费用额度不足;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它用;

(四)未建立安全费用专用账户,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监督管理不到位。

安全费用财务处理及监督流程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执行。

附件:1.安全费用预算申报表

2.安全费用支出范围明细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为搞好幼儿园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幼儿园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师生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幼儿园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专项资金作为幼儿园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和为满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设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设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安保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幼儿园事务员负责建立安全费用台账,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后勤部门负责人负责撰写支付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五、幼儿园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指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幼儿园事务员负责对安全生产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八、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九、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幼儿园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幼儿园园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十、本制度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为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使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得到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2.1《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制度及标准。

2.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2.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2.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员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3.1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3.2防护用品、保健品费用;

3.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3.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3.7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3.8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的投入;

3.9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3.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1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提出公司年度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组织人员进行讨论,并由专人编制计划、方案,填写申请表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汇总。

4.2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经理审核。

4.3总经理应召开专项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4.3.1年度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4.3.2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4.3.3实施部门及负责人。

4.3.5项目完成及投入使用日期。

4.4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各部门在每年12月份前应根据本年度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汇总。

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年底前根据各部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经理审核。以保证安全投入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和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投入专款专用。

4.6重大的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需要申请拨款的,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需撤销或调整的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也要办理报批手续。

5.1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来源:

5.1.1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或新科技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申请国家投资或从设备更新费中拨款。

5.1.2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大修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费开支。

5.1.3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5.1.4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由采购部按计划采购、供应,所需资金要予以保证。

5.1.5财务部负责安全专款的及时提供,将安全投入列入财务报表,并做到专款专用。

6.1各部门要监督本部门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2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期间,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所有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向总经理汇报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

6.3总经理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召开安会议,研究处理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确保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顺利完成。

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六条 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性或逐次扣回。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申请相关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安全培训教育等发票和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因专项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需要,导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审定后,专项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费用可增补计量,增补计量程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安排、计量申请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要求等条款。

前款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的要求,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

2、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挖孔桩施工等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但不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即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费用、安全评价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审查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2、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 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五)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仓库建设费用;

(六)用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车辆购置和使用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明确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使用的专门备案审查程序。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总体计划,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使用以及挪用挤占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费用及时使用到位,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和身体健康。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项目部特制订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列入项目安全成本,统一由项目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必须立项。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项目部按计划进行支配使用,项目部安全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使用。各种安全技术设施、设备,由项目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

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制度)的编印费用。

2、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教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3、安全培训费用。

4、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以及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

5、基坑临边防护和坑壁内支撑、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以及危房鉴定加固费用。

6、安全带、安全帽及脚手架、提升架等架体内外安全网的购置和检测费用。

7、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费用。

8、变配电装置的三级配电箱、外电防护、二级保护的防触电系统购置费用。

9、起重机、塔吊等起重吊装设备(含井字架、龙门架)与外用电梯的安全检测、安全防护设施(含警戒标志)费用;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10、施工机具的临时防雨工棚和外围护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11、隧道施工等地下作业中的通风、低压电配送等有关设施、监测费用和上下层间安全防护费用。

12、用于水上、水下作业救生设备、器材购置和设置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13、应急演练、抢险应急措施设备费用,包括供水、燃气工程抢险工作中所需的特殊防护费用。

14、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5、按国家、施工所在省、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相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计计费方式计取。

五、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建立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台帐,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对帐,发现差错,及时核准。

六、项目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帐、报表等;

2、实物与帐册是否相符;

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分公司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项目部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

八、项目部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处分处罚,罚款数额由项目部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项目部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十、合理利用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1.1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70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xx〕128号。

2.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

3.1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并单独建立安全费用使用明细。

3.1.1生产部负责制定年度、季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4.1.1安全费用提取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1.0%提取,按年提取。

4.1.2安全费用按年提取,并记录在《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帐》。

4.2.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2.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2.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2.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4.2.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4.2.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4.2.7安全标志及标识;。

4.2.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4.3.1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按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编制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4.3.2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由生产部汇总,形成公司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会签,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4.3.3安全费用的使用应按月记录于《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帐》。

4.3.4安全投入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和挪用。定期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工作方面的问题,通报安全投入计划与实施情况。

4.3.5安全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4工伤保险或其它保险。

公司应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公司。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将安全生产的事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 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及管理应坚持“足额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厂、项目部及专营公司。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中,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生产厂、专营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四)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七条对于非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统一纳入公司安全费用计提范畴,由公司按照其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标准,分别计算全年应提取安全费用总额的下限。

第八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条各单位由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资产管理。费用报销时,须经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各单位非资产性安全费用报销时,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公司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十五条公司对安全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安全费用计划,编制安全费用预算,并于每年1月10日~15日将本年度的安全费用预算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汇总,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各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于每年三季度末对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充分使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台账,做好安全费用实施情况的详细记录。

安全费用计划编制流程图

第十七条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二)在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三)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司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费用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月向公司报送安全生产月报时,要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专题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对不能落实到位的,要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费用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监察、工会、人力资源、安全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对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安全费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及管理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先表彰资格的处理。引发事故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二)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提取的安全费用额度不足;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它用;

(四)未建立安全费用专用账户,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监督管理不到位。

安全费用财务处理及监督流程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执行。

附件:1.安全费用预算申报表

2.安全费用支出范围明细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管理,提升设备本质安全化程度,改善职工工作环境,落实安全措施,减少职业伤害,维护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长周期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管理。

一、职责。

(一)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综合管理,包括:预算编制;督促检查各单位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会同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等对各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含效果验证)。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审核,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帐户;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使用进行核算;参加对各单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中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工体检、意外伤害险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四)规划发展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中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预算、使用和管理以及工程项目、检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审核。

(五)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中宣传、消防设施费用的预算、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察。

二、工作程序。

1、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应保证安全生产使用所必需的支出。

2、公司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基金),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费用额度的分解,由生产安全部牵头,根据各单位所报预算及历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确定。

3、外委施工(含检修)项目,按相关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由工程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生产安全部督促落实。

4、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转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各单位的内部安全绩效考核转入本单位的安全奖励基金。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各单位每年11月中旬,报次年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明细表与汇总表,交对口管理部门。

2、各管理部门每年11月下旬,组织次年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与审批,并报生产安全部。

3、生产安全部每年12月上旬,组织次年公司总体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报财务部审批。

(四)计划下达:

1、生产安全部每年12月上旬,向公司提交次年公司总体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报财务部审批,并经公司经理办、工会通过后行文下达。

2、各单位临时项目增补的使用(包含费用超支),必须向对口管理部门报增补计划,主管部室组织审查后下达相应计划,并报生产安全部备案。

1、遵守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本着经济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效果评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组织厂、公司两级评审,项目实施后要组织验收和评估。

3、工程项目的安措费用单列,不得压缩,也不得挪作他用;经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使用的,由工程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4、严格按项目使用,奖励基金只能用安全生产奖励。

5、严格按计划使用,严禁未审批超支使用,费用明显不足的,必须先经对口管理部门批准增补预算后方可使用。

6、财务部负责设立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专项帐户,负责费用预算及使用的审批。

(六)监督管理:

1、监察审计部牵头,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安全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配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基金)提取、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2、生产安全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使用中计划落实、效果验证的检查。

3、综合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职工代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费用(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并听取各级职工代表意见,向公司有关部门反馈改进意见和督促改进。

4、各专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管理及使用情况。

三、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搞好山西省道318线董榆线九标段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项目部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声场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费用管理细则

1、按施工合同里不低于1.5%的设定,本项目计划投入万元安全生产费用。

2、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项目部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3、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施工现场、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5、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6、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项目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月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8、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9、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0、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项目部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11、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2%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娶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性或逐次扣回。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申请相关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安全培训教育等发票和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因专项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需要,导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审定后,专项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费用可增补计量,增补计量程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安排、计量申请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要求等条款。

前款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的要求,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2、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挖孔桩施工等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但不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即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1、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费用、安全评价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审查的费用。

2、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 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五)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仓库建设费用;

(六)用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车辆购置和使用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明确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使用的专门备案审查程序。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总体计划,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使用以及挪用挤占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23号),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1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5〕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对乡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受县安监部门或乡政府委派,常驻指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助监管对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参加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检查;执行委托部门指令,督促监管对象的隐患整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部门定期报告监管情况。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2、凡发生一般死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对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员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10天内,书面向乡政府和乡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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