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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优秀17篇)

时间:2024-04-09 07:39:03 作者:飞雪

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利润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和趋势,为创造者提供信息和启示。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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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是 《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课件编写制作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

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由乙方编写制作完成或参与编写制作完成的“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学习、自测、考核课件及基础知识库课件成果和文档。

2.上述产品的课件制作开发计划书、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以及在专家论证前后两个阶段产生的创意设计方案。

第二条 知识产权归属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2.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发表、署名、修改;有权将上述产品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有权行使由上述产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完整权利。

3.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有权行使基于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4.乙方享有其相应编写制作课件的署名权。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

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

4.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产品及资料发表、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不得以其名义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不享有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益和专利权益。

5.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向有权了解该等资料信息的其他人员提供以外(如法官、检察官等),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本合同,如因违反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费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由对方承担的赔偿金额等。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若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附件,该补充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其它

(一)本合同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乙 方:

代表人(签字盖章): 代表人(签字盖章):

课件制作负责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

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

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

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

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

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

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

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

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案例分析】

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记、易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

奖励办法为:一等奖1名,奖2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纪念奖20名,给予一定奖励。

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

原告王定芳阅看该征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

届时,被告共收到应征广告语三万余条,经初评、复评、终评,原告应征之广告语经到会专家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

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作者为王定芳。

被告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

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自己应征的广告语被录用获奖。

两天后,原告参加了被告举行的开张典礼。

在庆祝晚宴上,原告应邀上台畅谈了对获奖广告语的创意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

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该广告语,遂向被告提出异议。

因协商未果,原告于1993年7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其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该广告语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三亿元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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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东方商厦辩称: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被告所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均不应再提任何主张;被告以奖金形式支付报酬后使用原告创作的广告语,是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更无须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kh1d]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有关奖励办法,原告王定芳依照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双方之间因此已形成实践性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由于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录用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有明确约定,原告在投稿应征时也未作出放弃或转让著作权的允诺,依照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仍应属受托人即原告所有。

从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看,被告通过录用、授奖等方式,已当然、合法地取得了对获奖广告语的使用权,被告只要是在本企业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三亿元为理由要求赔偿人民币1万元,因无损失的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超出了双方之间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属无效行为,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在原、被告双方所形成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原告获取使用报酬权、被告对获奖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及使用期限等均未加以明确,这些缺陷的存在,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充实。

?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来源:中国法律搜索引擎

【评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是否属于文字作品?

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被告认为,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

我们认为,广告语是商务用语和广告语是否构成文字作品,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二者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前者关心的是广告语的用途,它不能决定广告语的作品属性;而后者的判断则需要借助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第4条第1项规定: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作品作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形式,必须首先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即该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该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该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系争的“世界风采东方情”这句广告语,是根据被告的有奖征集活动而“量身打造”的。

它以文字形式得以表现,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或程式推演而来,应当可以被认定具有原告的创作个性(这一点也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肯认);它亦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否则,被告怎么能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上到处使用?),所以,原告的广告语应当可以被认定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理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广告语不在《著作权法》列举的文字作品范围之内,但不能就此推定其不属于文字作品,文字作品的概念本身就是开放式的,作品无论附着在何种载体之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还有必要提及的是,本案系争的广告语只有短短7个字,却也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这就告诉我们,对作品属性的判断和其表达的文字的“数量”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无论表达字数的多少,只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毫不犹豫地认定其为作品,毕竟表达的文字的数量只是反映了一个客观事实。

前几年,一句十分流行的广告词“到处逢人说汉斯”也仅7个字,但也并没有妨碍其拥有作品的地位。

学者就认为,虽然该句广告语和唐诗“到处逢人说项斯”仅有一字之差,但已可见改编者的独到之处,可以认定为是对唐诗的改编。

参见高思:《关于“作品”的几点思考》,载《著作权》,1997(1)。

(2)原、被告之间产生的是何种法律关系?

本案被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广告语,这种征集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尚需借助《合同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被告的征集行为类似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被告的征集行为明显带有商业广告的性质,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要约的规定,则需要再结合要约的定义予以分析。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被告在其征集活动启事中明确标明:“奖励办法为:一等奖1名,奖2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纪念奖20名,给予一定奖励。

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应征,即可获得奖励,还需经过被告的遴选。

因此,该启事并不具备要约的条件,该征集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性质的商业广告当无异议。

既然征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那么,因该广告而前来应征的行为,应当属于要约了,即将其为应征而创作的广告语向被告投稿。

倘若应征者的广告语入选,则被告即应履行其在征集广告(即要约邀请)中所提出的承诺。

正因为如此,不能将征集行为与应征入选结果结合在一起,并认定双方之间是著作权法上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著作权法上的委托创作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依约订立的。

受托人依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劳务,也不是处理事务,而是特定的作品。

这种特征,在合同法理论中,比较接近于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

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承揽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不是实践合同。

因此,本案主审法院认为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有关奖励办法,原告王定芳依照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双方之间因此已形成实践性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难谓妥当,违背了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

并且,本案的征集启事也无法代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它不可能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委托创作法律关系。

它仅是对应征行为产生一定作用,即起到确定入选资格的作用和确定奖励级别、数额的作用。

征集启事在征集者与应征者及应征入选者之间也并不直接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

此外,被告还认为其所登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均不应再提任何主张。

我们认为,被告所认为的“悬赏”性质,不同于债法上的“悬赏广告”。

债法上的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学说:1)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法律行为,乃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依对广告指定行为的完成而有承诺的意思实现,因而成立双方之间的合同,相对人基于合同而对广告人享有报酬支付请求权,广告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2)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广告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其生效要件。

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并非对广告而为的承诺,而是债务发生的条件。

3)折中说,认为悬赏广告兼具单方行为与要约行为两种性质,如将悬赏广告的性质专门认定为合同,或者专门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均有不足。

应将符合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为要约行为或合同行为。

本案中的征集启事,和悬赏广告性质各异,只是一种商业广告而已,千万不可等同。

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核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不属于作者享有的作品仅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即1)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的作品;2)职务作品中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中其他权利的作品;3)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享有的作品。

除此以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移或许可他人使用。

转移,即指《著作权法》(1990年)第19条规定的继承和承受的方式。

许可,即指使用权的许可,通过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实现。

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转让其著作权给被告的行为。

因此,本案被告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主审法院认定其这种行为属无效行为,是正确的。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乙方同意为甲方申请《数字历史馆》上海展天oem校园专用版软件著作权,甲方采用委托开发的形式委托乙方为其oem软件产品,著作权人须注明甲乙双方公司名称,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合同协议终止后,甲方需将此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此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益,权益归乙方全部所有,如甲方在协议终止后继续使用此软件著作权,则视为甲方侵犯乙方知识产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提交至甲方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保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2.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将提交至乙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

3.乙方同意协助甲方申请《数字历史馆》上海展天oem校园专用版软件著作权.

4.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或进行盗版销售,不可拆分乙方软件内的资源进行使用,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本合同,如因违反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费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由对方承担的赔偿金额等。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若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附件,该补充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其它。

(一)本合同与20_年签署的“委托开发协议”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是《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课件编写制作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

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由乙方编写制作完成或参与编写制作完成的“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学习、自测、考核课件及基础知识库课件成果和文档。

2.上述产品的课件制作开发计划书、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以及在专家论证前后两个阶段产生的创意设计方案。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

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

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

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

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

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

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

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

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案例分析】。

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记、易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

奖励办法为:一等奖1名,奖元;二等奖2名,各奖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纪念奖20名,给予一定奖励。

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

原告王定芳阅看该征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

届时,被告共收到应征广告语三万余条,经初评、复评、终评,原告应征之广告语经到会专家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

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作者为王定芳。

被告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

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自己应征的广告语被录用获奖。

两天后,原告参加了被告举行的开张典礼。

在庆祝晚宴上,原告应邀上台畅谈了对获奖广告语的创意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

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该广告语,遂向被告提出异议。

因协商未果,原告于1993年7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其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该广告语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三亿元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辩称: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被告所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均不应再提任何主张;被告以奖金形式支付报酬后使用原告创作的广告语,是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更无须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kh1d]。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有关奖励办法,原告王定芳依照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双方之间因此已形成实践性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由于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录用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有明确约定,原告在投稿应征时也未作出放弃或转让著作权的允诺,依照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仍应属受托人即原告所有。

从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看,被告通过录用、授奖等方式,已当然、合法地取得了对获奖广告语的使用权,被告只要是在本企业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三亿元为理由要求赔偿人民币1万元,因无损失的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超出了双方之间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属无效行为,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在原、被告双方所形成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原告获取使用报酬权、被告对获奖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及使用期限等均未加以明确,这些缺陷的存在,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充实。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来源:中国法律搜索引擎。

【评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是否属于文字作品?

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被告认为,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

我们认为,广告语是商务用语和广告语是否构成文字作品,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二者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前者关心的是广告语的用途,它不能决定广告语的作品属性;而后者的判断则需要借助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第4条第1项规定: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作品作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形式,必须首先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即该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该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该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系争的“世界风采东方情”这句广告语,是根据被告的有奖征集活动而“量身打造”的。

它以文字形式得以表现,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或程式推演而来,应当可以被认定具有原告的创作个性(这一点也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肯认);它亦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否则,被告怎么能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上到处使用?),所以,原告的广告语应当可以被认定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理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广告语不在《著作权法》列举的文字作品范围之内,但不能就此推定其不属于文字作品,文字作品的概念本身就是开放式的,作品无论附着在何种载体之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还有必要提及的是,本案系争的广告语只有短短7个字,却也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这就告诉我们,对作品属性的判断和其表达的文字的“数量”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无论表达字数的多少,只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毫不犹豫地认定其为作品,毕竟表达的文字的数量只是反映了一个客观事实。

前几年,一句十分流行的广告词“到处逢人说汉斯”也仅7个字,但也并没有妨碍其拥有作品的地位。

学者就认为,虽然该句广告语和唐诗“到处逢人说项斯”仅有一字之差,但已可见改编者的独到之处,可以认定为是对唐诗的改编。

参见高思:《关于“作品”的几点思考》,载《著作权》,(1)。

(2)原、被告之间产生的是何种法律关系?

本案被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广告语,这种征集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尚需借助《合同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被告的征集行为类似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被告的征集行为明显带有商业广告的性质,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要约的规定,则需要再结合要约的定义予以分析。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被告在其征集活动启事中明确标明:“奖励办法为:一等奖1名,奖2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纪念奖20名,给予一定奖励。

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应征,即可获得奖励,还需经过被告的遴选。

因此,该启事并不具备要约的条件,该征集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性质的商业广告当无异议。

既然征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那么,因该广告而前来应征的行为,应当属于要约了,即将其为应征而创作的广告语向被告投稿。

倘若应征者的广告语入选,则被告即应履行其在征集广告(即要约邀请)中所提出的承诺。

正因为如此,不能将征集行为与应征入选结果结合在一起,并认定双方之间是著作权法上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著作权法上的委托创作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依约订立的。

受托人依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劳务,也不是处理事务,而是特定的作品。

这种特征,在合同法理论中,比较接近于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

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承揽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不是实践合同。

因此,本案主审法院认为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有关奖励办法,原告王定芳依照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双方之间因此已形成实践性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难谓妥当,违背了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

并且,本案的征集启事也无法代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它不可能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委托创作法律关系。

它仅是对应征行为产生一定作用,即起到确定入选资格的作用和确定奖励级别、数额的作用。

征集启事在征集者与应征者及应征入选者之间也并不直接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

此外,被告还认为其所登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均不应再提任何主张。

我们认为,被告所认为的“悬赏”性质,不同于债法上的“悬赏广告”。

债法上的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学说:1)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法律行为,乃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依对广告指定行为的完成而有承诺的意思实现,因而成立双方之间的合同,相对人基于合同而对广告人享有报酬支付请求权,广告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2)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广告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其生效要件。

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并非对广告而为的承诺,而是债务发生的条件。

3)折中说,认为悬赏广告兼具单方行为与要约行为两种性质,如将悬赏广告的性质专门认定为合同,或者专门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均有不足。

应将符合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为要约行为或合同行为。

本案中的征集启事,和悬赏广告性质各异,只是一种商业广告而已,千万不可等同。

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核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不属于作者享有的作品仅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即1)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的作品;2)职务作品中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中其他权利的作品;3)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享有的作品。

除此以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移或许可他人使用。

转移,即指《著作权法》(1990年)第19条规定的继承和承受的方式。

许可,即指使用权的许可,通过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实现。

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转让其著作权给被告的行为。

因此,本案被告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主审法院认定其这种行为属无效行为,是正确的。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今天本站小编将与大家分享:知识产权归属。

合同。

相关范本。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甲方:

乙方:

甲方是《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

课件。

编写制作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

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由乙方编写制作完成或参与编写制作完成的“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学习、自测、考核课件及基础知识库课件成果和文档。

2.上述产品的课件制作开发计划书、

说明书。

用户使用手册以及在专家论证前后两个阶段产生的创意设计方案。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2.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发表、署名、修改;有权将上述产品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有权行使由上述产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完整权利。

3.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有权行使基于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4.乙方享有其相应编写制作课件的署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

4.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产品及资料发表、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不得以其名义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不享有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益和专利权益。

5.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向有权了解该等资料信息的其他人员提供以外(如法官、检察官等),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本合同,如因违反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费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由对方承担的赔偿金额等。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若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附件,该补充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其它。

(一)本合同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乙方:

代表人(签字盖章):代表人(签字盖章):

课件制作负责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1.1定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创作的且为乙方所拥有的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和开发有关且未转让给甲方的所有发明、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开发、改进、商业秘密等。

1.2披露:除非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协议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职前发明作品,否则,乙方应就任职前发明作品及其所附的任何权利行使的限制向甲方做出声明,并将记录这些内容的列表以附表的形式附在本协议后。乙方承诺在附表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完整的。在遵照本款前述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如乙方未进行相应的告知且未附上该附表,即表示乙方并无此种任职前发明作品。

1.3保留:乙方保留对任职前发明作品的完全的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同时,任职前发明作品将不得被界定为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资产。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发明作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1.4许可。

1.4.1许可:在乙方于甲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将任职前发明作品运用到甲方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工艺或机器装置(以下称“甲方产品”)中,则甲方将被视作授予一项许可,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进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销售,无论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作为甲方产品一部分或与甲方产品有关。前句所述授予甲方的许可应当是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

1.4.2责任:乙方应当保证其对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与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相关的权利主张,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赔偿、费用、支出和责任的损失。

1.4.3限制: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

2.任职期间及之后的发明和作品。

2.1职务发明。

2.1.1职务发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由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改进、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5)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条款(3)中所称的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2.1.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2职务作品。

2.2.1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2.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乙方,其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着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2.3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特别规定。

2.3.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3.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甲方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

2.4非职务发明作品。

2.4.1非职务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乙方单独或联合他人构思、开发或实践所得的,不属于上述2.1款、2.2款和2.3款规定的发明和作品,并且不论该等发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请专利或是否可依着作权法或其它相关法律获得注册登记等。

2.4.2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发明作品有关的所有权/着作权和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2.5通知和披露。

2.5.1乙方应当自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五日内通知甲方。

2.5.2乙方同意自非职务发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有关该非职务发明作品的资料以书面方式充分披露给甲方。

2.6记录的保存。

乙方同意保存并维护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所有有关乙方独自或与他人合作获得的所有发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书面记录资料。

3.专利及着作权登记。

3.1乙方同意协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费,在任何可能的国家,用各种适当的方式,保护甲方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及甲方在受让后取得的任职前发明作品、非职务发明作品上的权利及与任何国家相关的任何着作权、专利或其它的知识产权。这里的“协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及签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认为必要的申请书、表格、转让协议和其它文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在乙方能力范围内,乙方仍负有本款规定的协助义务。

3.2如果因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签字去申请、或进行有关转让给甲方的发明或原创性着作在任何中国或外国的专利或着作权登记的申请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权的官员或代理人作为乙方的全权代理人,代表乙方签署并提交任何该等申请,从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许的行为以促成专利证书的核发或着作权的成功登记,并确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亲自执行。

二、归还甲方文件。

乙方同意离开甲方时,应向甲方归还(并且不会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给他人)所有的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其它文件或财产及应该归还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职期间就前述各项内容所做的复制品或者其它属于甲方或其承继人或指定人员的所有物品。

三、对新雇主的通知。

若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乙方承诺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同意甲方对乙方新雇主发出通知书,通知该新雇主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四、陈述与保证。

为执行本协议,乙方同意签署任何适当的协议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乙方承诺未曾签订且将不签订任何与本协议利益相悖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5.违约救济。

5.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5)万元。

5.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5.3乙方承认前述5.2款规定的损害赔偿尚不能构成对其违约行为的足够救济,甲方可以通过获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济方式修正、弥补或预防乙方的违约行为。该等救济方式不应被视为对违约行为可采取的排他性的救济方式,而应作为对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的补充。

6.法律适用。

6.1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以及双方基于本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7.其它条款。

7.1可分割性:不管任何原因,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判定为无效时,除非该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在实质上已影响整个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无效性并不影响于任何其它的条款和规定,并且该无效条款和规定应被视为已从本协议中删除。双方经协商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7.2文本: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7.3标题: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阅读,不能以任何形式作为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影响本协议的含意。

7.4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过签署本协议,乙方宣称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协议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双方特此于文首记载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乙方:[xxx]。

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文档为doc格式。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影响国际科技合作顺利进行的核心问题,那么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数字历史馆》上海展天oem校园专用版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自主研发的《数字历史馆》产品展开oem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

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制作的《数字历史馆》上海展天oem校园专用版。

2.上述产品的。

说明书。

售后服务手册创意设计方案。

乙方同意为甲方申请《数字历史馆》上海展天oem校园专用版软件著作权,甲方采用委托开发的形式委托乙方为其oem软件产品,著作权人须注明甲乙双方公司名称,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合同协议终止后,甲方需将此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此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益,权益归乙方全部所有,如甲方在协议终止后继续使用此软件著作权,则视为甲方侵犯乙方知识产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提交至甲方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保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2.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将提交至乙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

3.乙方同意协助甲方申请《数字历史馆》上海展天oem校园专用版软件著作权.

4.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或进行盗版销售,不可拆分乙方软件内的资源进行使用,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本合同,如因违反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费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由对方承担的赔偿金额等。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若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附件,该补充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其它。

(一)本合同与20xx年签署的“委托开发协议”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编号:

鉴于乙方受雇于甲方,并在甲方取得相应报酬,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知识产权归属的有关事项,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双方确认,乙方在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期内,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信息等产生的如:

教案。

书籍杂志作品发明创造以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使用这些教案书籍杂志作品发明创造以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经营或向第三者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

二、教案、书籍、杂志、作品、发明创造以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人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三、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与乙方的聘用期相同。但本协议约定甲方行使权利期限超过乙方聘用期的,依然有效。

四、乙方不得妨碍、阻止或干扰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协议使用、转让相关知识产权。

五、乙方保证在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无条件返还属于甲方及其甲方所属单位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文件、资料(包括:教材、书籍等)报告、企划方案、软盘、图纸及其复印件和拷贝,并保证不自行保留或交给非甲方指定人员及任何第三人,不论该项研究开发处于何种阶段。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违约。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1)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

(2)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3、侵害甲方权益的,同时承担侵权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甲方管理规定办理。甲方有权解释和修改管理规定,涉及乙方义务时,甲方应当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已经仔细审阅甲方管理规定和本协议内容,并了解本协议中的名词概念和内涵,知悉本协议签署后的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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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讨论和平等协商,就甲方技术秘密保护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完成的工作成果权归属等问题达成一致,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自愿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技术秘密是指甲方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以及甲方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保密包括在甲方内部一定范围内的内部保密以及对外保密两个方面。

第二条甲方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甲方职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因与甲方发生业务关系而接触或了解甲方技术秘密的其他人员都有保守甲方技术秘密的义务,即:对所掌握的甲方技术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于甲方利益以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三条甲方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乙方保守、保护甲方机密以及在改进甲方保密技术方面成绩显著,由甲方给予奖励。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五条甲方技术秘密包括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3、甲方的专有技术及其相关技术;。

4、甲方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资料及信息;。

5、甲方未公开的其它技术信息;。

第三章乙方保密义务。

第六条乙方对甲方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具体方式为: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积极防止甲方技术秘密的泄露;。

5、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期限,即: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保密技术及相关信息解密之日止。

第四章甲方义务。

第七条对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甲方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及奖励:

3、上述报酬及奖励的具体方式及数额,依乙方在该成果中的贡献及该项成果实际创造的经济效益具体确定。

4、在解除聘用合同后三年内,如有本协议“第六条4”所述情况发生,乙方可凭有关证明文件(乙方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欲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在与甲方沟通后,甲方明确表示不予准许)一次性向甲方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为乙方在甲方单位最后一年年收入(不包括本协议“第七条2”所述的奖励及报酬)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乙方在聘用期间完成的下列成果,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归甲方所有:

3、乙方在聘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作进行与甲方科研、经营领域相关的技术开发或其它活动;经甲方同意并投资后,乙方在聘用期间任何形式的技术成果均归甲方所有。

4、乙方对聘用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经甲方同意后享有署名权,在不违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对该成果享有发表权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

第九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整体技术构思,因其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交叉或冲突,希望排除在本协议约束范围之外的:

1、无()。

2、有()。详细说明如下:

第十条乙方在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是否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署过任何妨碍本协议正常履行的其它文件:

1、无()。

2、有()。详细说明如下:

第六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除可依据双方聘用协议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必要手续后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外,还可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视情节轻重,向甲方支付不低于1万元并不超过10万元的违约金;。

2、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除可依据双方聘用协议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必要手续后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外,还可要求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视情节轻重,向乙方支付不低于500元并不超过1万元的违约金;。

2、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寻求法律渠道予以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2.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发表、署名、修改;有权将上述产品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有权行使由上述产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完整权利。

3.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有权行使基于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4.乙方享有其相应编写制作课件的署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

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

4.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产品及资料发表、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不得以其名义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不享有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益和专利权益。

5.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向有权了解该等资料信息的其他人员提供以外(如法官、检察官等),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本合同,如因违反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费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由对方承担的赔偿金额等。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若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附件,该补充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其它。

(一)本合同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乙方:

代表人(签字盖章):代表人(签字盖章):

课件制作负责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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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知识产权及确定乙方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1、本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位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3、乙方任何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协助甲方为保护取得的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

6、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商业秘密,所取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下列情况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一、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二、实际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三、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7、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报说明。

8、乙方调入甲方任职,其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甲方,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确保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的保护。

10、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1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秘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研制进展情况、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漏。

12、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13、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露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人员)。

1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给甲方。

15、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16、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疑问性服务。

17、乙方保证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到同甲方处于竞争状态的公司担任与在甲方期间所承担工作同种类工作。

附则。

18、本协议所指聘用期(含试用期)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时间,是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19、乙方辞职需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事宜后方可离职。

20、若乙方违反该协议内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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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1.1定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创作的且为乙方所拥有的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和开发有关且未转让给甲方的所有发明、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开发、改进、商业秘密等。

1.2披露:除非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协议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职前发明作品,否则,乙方应就任职前发明作品及其所附的任何权利行使的限制向甲方做出声明,并将记录这些内容的列表以附表的形式附在本协议后。乙方承诺在附表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完整的。在遵照本款前述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如乙方未进行相应的告知且未附上该附表,即表示乙方并无此种任职前发明作品。

1.3保留:乙方保留对任职前发明作品的完全的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同时,任职前发明作品将不得被界定为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资产。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发明作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1.4许可。

1.4.1许可:在乙方于甲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将任职前发明作品运用到甲方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工艺或机器装置(以下称“甲方产品”)中,则甲方将被视作授予一项许可,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进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销售,无论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作为甲方产品一部分或与甲方产品有关。前句所述授予甲方的许可应当是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

1.4.2责任:乙方应当保证其对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与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相关的权利主张,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赔偿、费用、支出和责任的损失。

1.4.3限制: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

2.任职期间及之后的发明和作品。

2.1职务发明。

2.1.1职务发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由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改进、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5)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条款(3)中所称的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2.1.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2职务作品。

2.2.1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2.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乙方,其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着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2.3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特别规定。

2.3.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3.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甲方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

2.4非职务发明作品。

2.4.1非职务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乙方单独或联合他人构思、开发或实践所得的,不属于上述2.1款、2.2款和2.3款规定的发明和作品,并且不论该等发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请专利或是否可依着作权法或其它相关法律获得注册登记等。

2.4.2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发明作品有关的所有权/着作权和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2.5通知和披露。

2.5.1乙方应当自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五日内通知甲方。

2.5.2乙方同意自非职务发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有关该非职务发明作品的资料以书面方式充分披露给甲方。

2.6记录的保存。

乙方同意保存并维护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所有有关乙方独自或与他人合作获得的所有发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书面记录资料。

3.专利及着作权登记。

3.1乙方同意协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费,在任何可能的国家,用各种适当的方式,保护甲方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及甲方在受让后取得的任职前发明作品、非职务发明作品上的权利及与任何国家相关的任何着作权、专利或其它的知识产权。这里的“协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及签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认为必要的申请书、表格、转让协议和其它文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在乙方能力范围内,乙方仍负有本款规定的协助义务。

3.2如果因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签字去申请、或进行有关转让给甲方的发明或原创性着作在任何中国或外国的专利或着作权登记的申请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权的官员或代理人作为乙方的全权代理人,代表乙方签署并提交任何该等申请,从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许的行为以促成专利证书的核发或着作权的成功登记,并确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亲自执行。

二、归还甲方文件。

乙方同意离开甲方时,应向甲方归还(并且不会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给他人)所有的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其它文件或财产及应该归还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职期间就前述各项内容所做的复制品或者其它属于甲方或其承继人或指定人员的所有物品。

三、对新雇主的通知。

若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乙方承诺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同意甲方对乙方新雇主发出通知书,通知该新雇主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四、陈述与保证。

为执行本协议,乙方同意签署任何适当的协议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乙方承诺未曾签订且将不签订任何与本协议利益相悖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5.违约救济。

5.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5)万元。

5.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5.3乙方承认前述5.2款规定的损害赔偿尚不能构成对其违约行为的足够救济,甲方可以通过获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济方式修正、弥补或预防乙方的违约行为。该等救济方式不应被视为对违约行为可采取的排他性的救济方式,而应作为对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的补充。

6.法律适用。

6.1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以及双方基于本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7.其它条款。

7.1可分割性:不管任何原因,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判定为无效时,除非该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在实质上已影响整个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无效性并不影响于任何其它的条款和规定,并且该无效条款和规定应被视为已从本协议中删除。双方经协商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7.2文本: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7.3标题: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阅读,不能以任何形式作为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影响本协议的含意。

7.4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过签署本协议,乙方宣称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协议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双方特此于文首记载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乙方:[xxx]。

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

身份证号:____。

鉴于乙方和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为保护知识产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1、本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性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3、乙方任何职务性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甲方提供为保护乙方取得的职务性开发成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并承担其法律行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维持、审查等。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

(1)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成果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3)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乙方的职务性开发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7、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报说明。

8、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性开发成果有关的所有权/著作权和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8、乙方调入甲方任职,其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甲方,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确保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10、本协议所指聘用期(含试用期)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时间,是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11、若乙方违反该协议内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____。

住所: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

通讯地址:____。

联系方式:____。

鉴于: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____】。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在甲方任职前、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附件,以期共同遵守。

知识产权,指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已注册、未注册、已进了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著作【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技术等拥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

(一)任职前员工知识产权,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创作的且为乙方所拥有的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和开发有关且未转让给甲方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而不限于专利、著作【包括计算机软件】、专用技术等。

(二)乙方任职于甲方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由乙方继续拥有,不得被界定为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知识产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除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协议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职前知识产权以外,乙方应就任职前的知识产权及其使用限制向甲方做出声明,并将记录这些内容的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承诺附件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完整的。乙方理解并且同意:____遵照本项披露要求,如乙方未进行相应的告知且未提供该附表,即表示乙方并无此种任职前发明/作品。

(四)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将任职前的知识产权运用到甲方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工艺或机器装置【以下称“甲方产品”】中,视为乙方对甲方授予许可,甲方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知识产权进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销售,无论所涉任职前知识产权是作为甲方产品一部分或与甲方产品有关。此项许可应是非独占的、免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

(五)乙方应保证其对所涉任职前知识产权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与所涉任职前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主张,甲方因此承担的任何赔偿、费用、支出和责任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六)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知识产权,应将甲方享有的非独占、免许可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该项许可向第三方披露,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项许可。

(一)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5)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条款(3)中所称的“甲方物质技术条件”,指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二)职务作品。

1、职务作品,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乙方,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三)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特别规定。

1、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1)针对本职工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

(四)非职务发明/作品。

1、非职务发明/作品,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乙方单独或联合他人构思、开发或实践所得的,不属于上述(一)、(二)、(三)规定的发明和作品,并且不论该等发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请专利或是否可依《著作权法》或其它相关法律获得注册登记等。

2、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发明/作品有关的所有权/著作权和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五)通知和披露。

1、乙方应当自职务发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

2、乙方同意自非职务发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有关该非职务发明/作品的资料以书面方式充分披露给甲方。

(六)乙方同意保存并维护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所有有关乙方独自或与他人合作获得的发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书面记录资料。

(一)乙方同意协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费,在任何可能的国家,用各种适当的方式,保护甲方的职务发明/作品,及甲方在受让后取得的任职前发明/作品、非职务发明/作品上的权利及与任何国家相关的任何著作权、专利或其它的知识产权。这里的“协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及签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认为必要的申请书、表格、转让协议和其它文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在乙方能力范围内,乙方仍负有本款规定的协助义务。

(二)如果因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的签字去申请或进行有关转让给甲方的发明或原创性著作在中国或外国的专利或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权的官员或代理人作为乙方的'全权代理人,代表乙方签署并提交任何该等申请,从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许的行为以促成专利证书的核发或著作权的成功登记,并确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亲自执行。

乙方同意离职时,应向甲方归还(并且不会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给他人)所有的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其它文件或财产及应该归还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职期间就前述各项内容所做的复制品或者其它属于甲方或指定人员的所有物品。

若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承诺向新雇主告知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同意甲方对乙方新雇主发出通知书,通知该新雇主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为执行本协议,乙方同意签署任何适当的协议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乙方承诺未曾签订且将不签订任何与本协议利益相悖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的实际损失时,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3、乙方承认前述规定的损害赔偿尚不能构成对其违约行为的足够救济,甲方可以通过获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济方式修正、弥补或预防乙方的违约行为。该等救济方式不应被视为对违约行为可采取的排他性的救济方式,而应作为对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的补充。

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以及双方基于本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1、可分割性:____不管任何原因,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判定为无效时,该无效的条款或规定不影响整个合同的继续履行的,该无效性并不影响其它条款和规定。双方经协商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乙方(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

一、甲方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____。

(一)加盖保密标识;。

(三)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企业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企业或企业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三、企业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它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从而破坏价值,因此乙方同意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不存在。

四、乙方对其保管、经手的有关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文档、磁盘、实物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遗失、毁坏、磨损、污染。

五、乙方同意将其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了企业的利益迅速向企业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职务发明归企业所有。

乙方在职期间所开发的与企业工作有关的软件(含代码、技术文档)属甲方所有。

乙方在退休、解聘或辞职之后一年内所做的与其在甲方任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归企业所有。

本条不影响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对其所做的非职务发明的权利。

六、乙方同意为企业利益尽最佳努力,在职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不引诱其他职工离职,离职之前不抢夺企业客户。

在劳动合同终止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商业秘密。

在劳动合同终止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开企业。

在劳动合同终止两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这样的企业。

八、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必须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办理移交手续,验收通过并由甲方代表签字后方可离职。

九、乙方同意如违背上述条款内容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密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见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

十一.本协议书系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之部分,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

本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居住地址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

因此,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项条款:

1.任职前的发明和作品。

1.1定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创作的且为乙方所拥有的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和开发有关且未转让给甲方的所有发明、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开发、改进、商业秘密等。

1.2披露:除非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协议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职前发明/作品,否则,乙方应就任职前发明/作品及其所附的任何权利行使的限制向甲方做出声明,并将记录这些内容的列表以附表的形式附在本协议后。乙方在附表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完整的。在遵照本款前述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如乙方未进行相应的告知且未附上该附表,即表示乙方并无此种任职前发明/作品。

1.3保留:乙方保留对任职前发明/作品的完全的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同时,任职前发明/作品将不得被界定为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资产。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发明/作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1.4许可。

1.4.1许可:在乙方于甲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将任职前发明/作品运用到甲方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工艺或机器装置(以下称“甲方产品”)中,则甲方将被视作授予一项许可,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进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销售,无论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作为甲方产品一部分或与甲方产品有关。前句所述授予甲方的许可应当是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

1.4.2责任:乙方应当保证其对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与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相关的权利主张,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赔偿、费用、支出和责任的损失。

1.4.3限制: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

2.任职期间及之后的发明和作品。

2.1职务发明。

2.1.1职务发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由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改进、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5)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条款(3)中所称的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2.1.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2职务作品。

2.2.1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2.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乙方,其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着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2.3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特别规定。

2.3.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3.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甲方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

2.4非职务发明/作品。

2.4.1非职务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乙方单独或联合他人构思、开发或实践所得的,不属于上述2.1款、2.2款和2.3款规定的发明和作品,并且不论该等发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请专利或是否可依着作权法或其它相关法律获得注册登记等。

2.4.2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发明/作品有关的所有权/着作权和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2.5通知和披露。

2.5.1乙方应当自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五日内通知甲方。

2.5.2乙方同意自非职务发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有关该非职务发明/作品的资料以书面方式充分披露给甲方。

2.6记录的保存。

乙方同意保存并维护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所有有关乙方独自或与他人合作获得的所有发明/作品的的完整书面记录资料。

3.专利及着作权登记。

3.1乙方同意协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费,在任何可能的国家,用各种适当的方式,保护甲方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及甲方在受让后取得的任职前发明/作品、非职务发明/作品上的权利及与任何国家相关的任何着作权、专利或其它的知识产权。这里的“协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及签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认为必要的申请书、表格、转让协议和其它文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在乙方能力范围内,乙方仍负有本款规定的协助义务。

3.2如果因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签字去申请、或进行有关转让给甲方的发明或原创性着作在任何中国或外国的专利或着作权登记的申请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权的官员或代理人作为乙方的全权代理人,代表乙方签署并提交任何该等申请,从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许的行为以促成专利证书的核发或着作权的成功登记,并确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亲自执行。

乙方同意离开甲方时,应向甲方归还(并且不会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给他人)所有的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其它文件或财产及应该归还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职期间就前述各项内容所做的复制品或者其它属于甲方或其承继人或指定人员的所有物品。

若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乙方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同意甲方对乙方新雇主发出通知书,通知该新雇主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为执行本协议,乙方同意签署任何适当的协议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乙方未曾签订且将不签订任何与本协议利益相悖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5.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5)万元。

5.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5.3乙方承认前述5.2款规定的损害赔偿尚不能构成对其违约行为的足够救济,甲方可以通过获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济方式修正、弥补或预防乙方的违约行为。该等救济方式不应被视为对违约行为可采取的排他性的救济方式,而应作为对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的补充。

6.1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以及双方基于本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7.1可分割性:不管任何原因,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判定为无效时,除非该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在实质上已影响整个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无效性并不影响于任何其它的条款和规定,并且该无效条款和规定应被视为已从本协议中删除。双方经协商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7.2文本: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7.3标题: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阅读,不能以任何形式作为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影响本协议的含意。

7.4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过签署本协议,乙方宣称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双方特此于文首记载日期签署本协议。

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已同企业即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乙方在为企业工作期间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原材料供应商名单等)、产销策略(市场销售方面的研究情报,折扣或回扣计算表等)、财务数据(价格表、成本核算表、各种明细表等)、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经营秘密信息。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一)加盖保密标识;。

(三)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二、乙方对在职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交换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对企业的义务,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即除了得到企业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企业内其他职工或企业的外部业务者如供应商、销售商进行保密交流外: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企业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企业或企业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三、企业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它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从而破坏价值,因此乙方同意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不存在。

四、乙方对其保管、经手的有关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文档、磁盘、实物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遗失、毁坏、磨损、污染。

五、乙方同意将其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了企业的利益迅速向企业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职务发明归企业所有。

乙方在职期间所开发的与企业工作有关的软件(含代码、技术文档)属甲方所有。

乙方在退休、解聘或辞职之后一年内所做的与其在甲方任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归企业所有。

本条不影响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对其所做的非职务发明的权利。

六、乙方同意为企业利益尽最佳努力,在职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不引诱其他职工离职,离职之前不抢夺企业客户。

七、鉴于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对企业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企业因投资、培训和提供创造机会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乙方同意:

在劳动合同终止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商业秘密。

在劳动合同终止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开企业。

在劳动合同终止两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这样的企业。

八、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必须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办理移交手续,验收通过并由甲方代表签字后方可离职。

九、乙方同意如违背上述条款内容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密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见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

十一.本协议书系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之部分,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知识产权”:是指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包括进行了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权、的权利或保护形式,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是否登记。

“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作品、论文、报告、文件、图画、肖像、产品理念、服务理念、照片、底片、录音/像带和母带、电脑程序、源代码、结果代码、原型、研究数据和文件、样本、日志、报告和其他材料(总称“职务作品”)

特别是,下列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非全部):

1、有下列条件情况之一的,乙方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全部属于甲方:

a.受聘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b.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研发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e.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除非乙方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在乙方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形成的与乙方工作相关的作品或产品,均属于职务作品,全部知识产权应属于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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