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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优秀16篇)

时间:2023-12-12 08:23:38 作者:紫薇儿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优秀16篇)

优秀学生不仅在课堂上表现出色,还在各种活动中展现出卓越才能。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学生的成功经验和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学习。

小学生交通安全作文

我是一个“红绿灯”。我身穿一件铁皮衣裳,衣服上有三个会发光的钮扣,瞧!红色代表危险,黄色代表警告,绿色代表安全。

“红灯停,绿灯行,遇到黄灯莫争行。”每当我看到小朋友们唱着歌谣从我身边经过,我多么高兴与自豪啊!但是,遇到我无法阻止的交通事故时,我也愁眉不展。

这一天,我像往常一样工作,耳边突然传来一阵对话:“快点儿,今天要考试,自己心里没点儿数啊!”妈妈脸色苍白,咬牙切齿,眉头紧锁,拉着女孩往前冲,在斑马线上直跺脚。“可是,妈妈,现在是红灯……”随之“嘭”的一声巨响打断了小女孩的话,我的心一阵一阵痛!

闯红灯,你会害了自己;闯红灯,你会害了别人。就算我会说话也无能为力,你们要爱惜自己的生命,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我是红绿灯,是管你们的安全与秩序的机器,不是装饰物!你们一定要多留意我,听我的指挥,“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小学生交通安全

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他时刻威胁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于我们这样的学校来说,尤为重要!

看了这则报道,我受益匪浅。无论无何,都不能向那两位小朋友一样,只顾见面,不顾安危呀!同学们,生命诚可贵。我们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要珍惜生命,珍爱生命,保护自我,注意安全。不能做一些危险的事,比如说:在马路上踢球;在可燃气体面前玩火;拿着危险的物品玩耍;在避静的小道上玩;把生人带到家里等等。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树立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范。在加强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和对我们进行安全教育中,交通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所以加强对小学生的交通常识和交通安全教育是当务之急。同学们每天上学、放学以及平常生活中都离不开坐校车和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时要靠右行走。过交通繁忙的马路横走时,我们一定要走斑马线。因为斑马线上行人优先,来往车辆要减速让行人先通过。有红绿灯的'交通道口时,一定要等到绿灯亮时才能通过。走在路上不能边走边看书、边走边打球、更不能突然横穿马路,这是非常危险的,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应引起我们特别注意。放学路队应遵守纪律互相督促,保证我们每一天的安全。

第二个问题就是乘车的安全,我们要遵守哪些规定?首先,对乘车提出的一个要求是:讲文明、守秩序,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所以讲文明、守秩序既关系交通安全,又表现出一个人的精神面貌。乘车我们要做到“四要四不要”:

1.要在站台和指定的地点候车,不要在车道上候车。

2.要排队依次上车,不要争先恐后相互拥挤。

3.要在车停稳后才能下车,不要在车还在运行时就靠近车边抢先上车。

4.不要争抢座位,按老师指定的座位坐。

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一、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

1.学校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交通安全工作。

2.各班主任全面负责本班级学生交通安全工作。

3.各班级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班级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5.由学校交通安全负责人、各班主任、各班级的交通安全负责人组成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学校的交通安全工作。

6.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学校总务处,总务主任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二、学校和各部门主要领导,须将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安全员会议,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和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安监办联系,征求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三、认真贯彻《交通安全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做到逐级落实,做到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学校各部门的业务工作有益地结合起来。

四、自行车管理1.骑自行车的全体师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学校和地方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2.保持自行车部件处于良好状态。

3.上学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并码放整齐。

五、个人交通安全管理1.学校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对学生经常进行行车的安全教育,自觉执行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学校交通安全小组和学校及有关方面的管理,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执法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2.学校的临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模范执行交通法规并做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和纠正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出扣除临时工工资或辞退的建议。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交通安全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让每个学生做到安安全全到校,平平安安回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维持交通秩序制度。

一、建立交通秩序领导小组,了解学生交通安全方面的情况。

二、定期召开教师、全体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交通安全方面的情况。

三、全体教师轮流值班,维持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

四、上学或放学路上,同学们要遵守交通规则,各班要由组长带队,负责各队的交通安全。

五、一旦受到伤害,要尽量减轻伤害,组织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家长或警-察、路人、以求得帮助。

六、学校领导小组按时定期检查,对违反交通秩序者要严肃处理。

七、学期末学校领导小组将对各班主任进行交通安全评估。

小学生交通安全作文

交通安全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就是这样家喻户晓的法则,许多人还不以为是,甚而一次又一次触犯法律。

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这九条生命加张明宝这条生命负责!

据统计,全球大约每年有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难道这还不够吗?我们一定要携手共创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很简单,不喝酒,不闯红灯,不接听手机,不说话,注意力集中……这些都是很普通的小事,只需动动手就可做到,更能避免殃及人命无数的交通事故!

不喝酒:开车前不喝酒,拒绝酒后驾驶,让“酒”远离人心。

不闯红灯:经常有许多人闯红灯,也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这种交通矛盾总会在人们的侥幸中得以生存,不要因为闯红灯车子没撞到自己而一而再,再而三。

……。

交通安全,小事为多,只怕不做。来吧,交通安全从我做起——你也行!

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1、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学校日常工作中,长抓不懈,,抓紧抓实;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各年级、班精神文明和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内容,一并进行考核。

2、安全领导小组要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学校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 的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师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100%。

3、学校在校园内刷写醒目的交通安全标语、口号、警句和印发资料及致家长信,并使用橱窗、宣传栏,营造浓厚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氛围。

4、经常使用活动室、校园网络、黑板、广播等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5、要将交通安全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并编制交通安全教育教材,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制教育,让交通知识进入千家万户。

6、各班要充分利用法制课和"安全教育月"的时间,每学期上交通安全专题课5---10节,并备有必要的学习、宣传教育资料,宣传教育内容通俗易懂、寓教于乐;还要积极主动联系公安、交管等职能部门,每学期深入学校开展一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7、门卫护校人员要负责清理掉校门口妨碍学生 通行的违章占道行为;要将校内自行车摆放有序;要在学生上学、放学交通高峰期站在校门口督导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组织好学生安全通过马路。

8、学校接送师生通勤车或接送师生参加活动使用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租、借使用相关手续不全、驾驶员或车况不合格的'车辆。

9、学校禁止私人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加挂学校通勤车名牌。

10、学校禁止不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车辆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要按指定路线慢行;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技术。

一、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

1 、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室同意, 登记后方可进入。

2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载有货物的车辆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3 、各种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进入校园后严禁鸣笛,严禁超速,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 公里。

4 、各种车辆不得在校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5 、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 、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

7 、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9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10 、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随意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确需占道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办公室。

11 、校内施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 、有校车的学校或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二、校园外交通安全管理

15 、临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校门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灯、斑马线和车辆禁停区(校门口左右各50 米)

16 、上、放学时间,接送学生车辆、公交车禁止在校门口车辆禁停区内停车。

17 、市区繁华路段的的学校,如上、放学期间不能执行管控地段(经交-警部门批准,学生上、放学时段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交-警、老师联合协管措施。

18 、学校如有校车或租赁车辆接送学生,学校必须与驾驶员和租赁公司签订安全接送责任书,学校要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学校要指定负责人,对接送车辆进行管理,限定车速,严禁超载。

19 、学生上、放学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轮车,禁止“三无”车辆、报废车辆等其他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查,及时报告。

20 、如有校外集体活动学校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每台车要指定安全负责人,要明确限乘人数和行车路线。

21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接送登记制度。幼儿接送原则上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不能接送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幼儿园不能将幼儿交给不认识或没有委托的责任人接送。

22 、学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规、彬彬有礼过马路、安全文明行驶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小学生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交通安全,我们应当牢记在心。更主要的,是要知道交通安全常识:首先,行人须在人行通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斑马线);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时,须走人行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那么,有红绿灯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不用着急,请看: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斑马线;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只要你把这些交通安全牢记在心中,那么它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

“安全”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词语。安全是最重要的,我们时时刻刻都要铭记“安全”两个字。

宽阔的马路,先进的道路安全设施。一直在更新的.交通法则,难道真能对交通安全起稳固的作用吗?如果是,那为何交通事故还是不断发生呢?可见交通安全的维护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生命可贵却脆弱,希望人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安全、更美好。

安全,对于每个人都十分重要,在我们身边,总有许多小朋友不注意安全,不惜生命,把老师的叮咛当成耳旁风,结果不仅受到了伤害,而且还耽误了学习,有的甚至造成了残疾危机了生命。

在去年,就听说一所学校由于下课没秩序,因而发生了踩踏事件,摔伤了许多同学,听了这个故事,我们更要把安全铭记在心。

只有做到安全第一,我们才能远离危险,健康成长。

同学们,让我们手挽手,肩并肩,共同迈向美好的明天。愿安全之水长流,生命之树常青。

交通安全作文小学生

上帝有时是公平的,有时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于每个人一颗生命的种子,任你去爱惜,任你去糟蹋。可是生命只有一次,你愿意就此糟蹋此生吗?我相信不会的。

交通事故是人类致命的弱点。你看,那高个子叔叔正学着刘翔跨栏般的姿势翻过马路上的护栏,也不就是图个方便嘛!可他想过那严重的后果吗?俗话说的好啊:红灯、黄灯、绿的,只只都是警示灯;黄线、白线、斑马线,条条都是生命线!

车祸是多么的可怕啊!它好似一只恶狼,贪婪地吞噬着生命的种子的营养,好像永远都没有尽头似的。有道是醉(最)在酒中,悔(毁)在杯中啊!

现在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牢牢记在心中,让全社会的人都有一个幸福、美好的明天!

小学生交通安全

现在交通方便了,出门有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各种工具。有人会说:科学进步了,不用费什么劲就可以到很远的地方,这样多好啊!但是,方便给我们带来的悲痛,也真不少呀!

每年因交通事故伤亡的人不计其数,那血腥的场面,那伤者的呻吟,那亲人的哭泣,刺痛着无数人的心。又有人看不下去了:干脆以后不要再使用这些交通工具了!但是,这样就不能享受科技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和益处了。

为了两全其美,人们制定了各种交通规则,也形成了各种安全交通常识。只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就可以减少各种交通事故,因为遵守规则的人最安全。我们小学生更要学习交通安全知识,下面是常用的几条:

1、十二岁以下的儿童不准骑车上路:年龄小,处理事情的能力也比较差,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造成事故。我也曾经有过到马路上骑车的念头,但想到自己不满十二岁和看到交通事故现场的一幕幕,我又一次次打消了这个想法。我对不满十二岁的儿童呼吁:遵守规则,不要骑车上路!

2、道路宽,不拥挤,有秩序,民满意:道路再宽,也难免有拥挤、堵塞的现象,这时,我们就要做到有秩序、不拥挤,互相谦让,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既减少了事故的发生,又增进了社会和谐。

3、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听警察,走对道,大家都高兴:红绿灯是为了保持交通秩序而设的,红灯亮了,停止不动;绿灯亮了,才可通行;黄灯是红绿灯转换或者发生意外时才会亮,也要等在原地,不能通行。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都要走各自的道路,还要服从警察的指挥,这样,大家才能高高兴兴回到家里。

让我们学习交通规章,平时严格遵守,为良好的交通秩序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尽力!

诚信征文比赛总结。

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

1、横过道路时不要打电话,这样容易分散注意力,引起交通事故。

2、走路时不要和同学打打闹闹。

3、走路时不要听耳机,会忽略车辆的鸣笛声。

4、在没有人行道的路上行走时,不要并行。

行走时应注意事项。

1、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不要在道路上强行拦车、追车、扒车或抛物击车。

3、不要在道路上或校园内玩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5、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

6、不要进入内环路、外环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及行车隧道或有人行隔离设施的机动车专用道。

小学生交通安全

同学们:

青少年学生的安全健康,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祥和。近年来,中小学生不断出现,因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过马路欠小心,违章行驶自行车,以及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所引发的最为突出。的发生给家庭带来不幸,给学生带来无穷的痛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守交通规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严守交通规则,我们的社会就会向着文明的彼岸又迈进一步。在此,为了你我的生命安全,我们郑重向全市20多万名中小学生提出几点倡议:

1、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知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要走斑马线;

2、与同学结伴行走时,不在公路上追逐玩耍,三五成群并肩行走或聚集停留;

3、不贪图方便翻越、钻跨交通隔离护栏;

4、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

5、请在站台或人行道上等候公交车。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遵守“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规则。

遵守交通规则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今天做起。同学们,为了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安定、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珍惜彼此宝贵的生命,共同营造一个讲交通安全、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一起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倡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根据有关交通法规,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结合每一次大型集体活动,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自救自护能力。

(1)成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订学校的安全预案;班主任是交通安全的真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立学校交通安全事故申报制度。当师生发现交通安全事故或意外伤亡事故时,应按学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3)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实行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三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层层把关。

1.车辆、行人进出校园必须各行其道。不得在校内骑车,自行车进出校园须推车慢行,礼让行人,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3.上街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尽量靠边走,不在马路上打闹或者做其它有害交通和安全的事情,走路时注意力要集中,还要注意脚下的沙井盖。

4.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小学生交通安全

亲爱的老师亲爱的小朋友们:

大家好!交通安全,人人有责,交通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在来园,离园的'路上,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人不遵守规则,调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走规定车道,这些都死不文明的交通行为。特别是我们幼儿园门前的道路,经常挤满了车辆,人们总是从车缝间穿行,调麦淡薄的安全意识增加了许多交通隐患。

本周是我园的“交通安全宣传周”在此,向全体教职工,小朋友,家长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1、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当我们走在热来人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再马路上嬉戏打闹,密切注意机动车的行驶情况,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当我们穿过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决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停一停”。

4、驾驶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行车,规范停车。

5、自觉配合交—警和协管员做好翻番行路、行车。

6、遵守交通规则是文明幼儿园评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每个教职工都要审视自己的交通行为是否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是否做到安全出行,八遵守交通法规牢记于心。

老师,小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为交通的安全及畅通,为宝贵的生命,请遵守交通规则吧!

倡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变更机动车信息卡的相关内容。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转出本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收回机动车信息卡。

第十条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期限、区域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尾气排放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调试合格,限期维修、调试期间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二条机动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后,方准用于教练。

第十三条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当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初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和依照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经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合格。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文明、规范驾驶技能教育,督促驾驶人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

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提供驾驶人管理、车务手续等服务。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十八条机动车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和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列入建筑设计审核规划;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的,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易地建设停车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易地建设停车场的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设置临时停车场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道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移至其他地点存放的,应当明示存放地点。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道路、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实施许可前,对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禁止占压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对占压盲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清除。

第二十四条架设横跨道路的临时设施,其底部距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五米,距非机动车道不得小于四米。

沿街建筑物向道路延伸的物体,以及设置在道路上的支撑物体,其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

第三章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三十米处设立警示牌,机动车在该区域行驶时应当减速慢行。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减速、避让。

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机动车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三)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驶的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可以施划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在划有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路段上,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顺序行驶。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应当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一百米处开始减速,到距路口三十米处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五交叉以上路口通行直对的路口或者右侧的隔一个路口的,应当按直行通过;通行右侧隔两个以上路口的,应当按左转弯通过。

第三十条机动车辆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应当以低于二十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

第三十一条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放置物品,不得妨碍驾驶视线。

禁止在机动车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转弯、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在三十米处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三条开辟、调整公交路线或者设置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站点时单排依次顺序行驶。

客运出租车应当在出租车站点右侧路边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停靠的情况下,客运出租车可以借用公共汽车站点上下乘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客运出租车不得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零点三米;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五十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得停车;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得小于五十米。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接收、购买或者施舍。

第三十七条乘坐公共汽车、交通班车应当在线路站牌候车点候乘。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应当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反光服饰,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四十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准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使用,其他人员不得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携带残疾证。

第四十一条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停车不得压越停车线,转弯时应当伸手示意,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推行或者按照规定方式通行。

第四十二条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第四十三条车辆以外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收割机、播种机等机械往返作业区域途经道路时,应当在道路的最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驶入、横穿或者驶离道路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通行的,任何车辆不得在超车道停放,以确保救援、勘查、清障等车辆通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开启隔离设施、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可以在对行行车道行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责任有争议的,应当标明位置,将车辆移至路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及当事人的责任,填写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事故车辆所有人提供有效担保;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行有关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九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随车携带信息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用于教练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教练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未随车携带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车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四条在道路上未按规定高度架设临时设施或者设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在机动车车顶设置立体广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驾驶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进出站点或者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

(三)客运出租车在公共汽车站点停车候客或者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实施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记录的事实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并为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的能力和素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督察,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十条依法被扣留的车辆的所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车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机构对其拍卖的车辆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可以作为买受人办理车辆证照变更手续的凭证。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捐赠。

本市机动车号牌号码随机发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部分小型机动车号牌号码有特殊要求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有偿发放,全部收入用于补充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应当依法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可以投保车辆损失险、人身安全险等保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第六条 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树木、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和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者倒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排除影响。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溜泥井、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不齐全或者被破坏需要改变、补建、修复或者需要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属公路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属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洗车、堆放物品和垃圾、设置障碍或者擅自进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道路上架设或者维修线路、幔帐;

(三)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车辆停靠站(点);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开辟通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施工完毕后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章 机动车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已取得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方可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无号牌、无行驶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国家规定限度应当予以报废的,必须送国家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部门销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和行驶证。禁止应当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拼装车辆。禁止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 禁止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乘车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有关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投保标志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从事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有a类驾驶证,有跟随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学习驾驶1年以上经历。

(二)申请从事小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有a或者b或者c类驾驶证。其中持有c类驾驶证的,必须有安全驾驶非客运机动车3年以上经历。

(三)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前1年内被依法吊扣驾驶证5个月以上的,不得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四)获准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后1年内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验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过度疲劳、饮酒后的驾驶员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驾驶过度疲劳的,必须停车休息,待疲劳状态消失后方可继续驾驶。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和信号灯指挥。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四)驾驶小型客运机动车时使用安全带;

(六)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载物或者载客。

第二十一条 领取驾驶证未满1年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牵引故障车;

(二)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三)驾驶修理后的试车车辆;

(四)单独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客运机动车售票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未停稳时开启车门;

(二)不得超过载客数量售票;

(三)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乘坐货运机动车或者乘坐禁止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二)不得乘坐明知载客已经超过限额的长途客运机动车;

(三)不得乘坐明知无驾驶证或者饮酒后的人驾驶的机动车;

(四)待车停稳后按顺序先下车、后上车;

(五)不得催促驾驶员快速行驶;

(六)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或者将身体探出车外;

(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剧毒性等危险物品;

(八)乘坐小型客运机动车的前排乘客应当使用安全带;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佩戴头盔。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装载人员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员、售票员将超载乘客就地交由其他客运机动车转运。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驾驶员、售票员承担。 货运机动车载物,其长度、宽度、高度、重量和押运人数应当符合行驶证核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边行驶边上、下乘客,不得开着车门行驶。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客运机动车,不得在候车站(点)外上、下乘客。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

(一)机动车通过路滑的道路、反向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者出入口时;

(二)遇有人员横道或者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者有障碍的路段;

(三)通过交叉路口;

(四)其他应当减速行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者装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应当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

(二)在夜间和雾天等能见度不高的环境下临时停车;

(三)牵引车辆或者被车辆牵引;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

第五章 事故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车人、当地群众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禁止驾驶员、售票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疏导交通。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禁止借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上设卡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

禁止妨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

第三十一条 已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额范围内先行预付受伤者的部分紧急救助费、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葬费。

第三十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驾驶员、售票员、乘车人和行人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因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部门不履行职责导致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号牌或者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扣留车辆,责令补办手续后放行,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拼装车辆、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或者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必须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强制销毁,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借道路交通事故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或者妨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乡(镇)客渡船舶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客渡船舶,是指在乡(镇)区域范围内从事5公里以内短途运输的客运船舶和渡运船舶。

第三条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民委员会、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开展乡(镇)渡口和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三)监督同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办理乡(镇)客渡船舶登记,培训、考核乡(镇)客渡船舶船员;

(五)依法调查处理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事故。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选聘、考核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四)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选聘的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二)配备适航的船舶,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及时消除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隐患。

3第三章乡(镇)客渡船舶和船员 

第十条 乡(镇)客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乡(镇)客渡船舶应当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在船舶两侧设置安全栏杆。机动船舶应当配备人力助航工具。

禁止将水泥质船舶作为乡(镇)客渡船舶使用。

第十二条 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18至60周岁,女性年龄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

(二)能够正确使用船舶上各类消防、救生设备;

(三)参加乡(镇)客渡船舶船员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第四章客运管理和渡运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客渡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船名或者识别标志、载重线或者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遵守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乡(镇)客渡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线航行,不得在大风、大雾、大雪、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无夜航设备的乡(镇)客渡船舶不得在夜间航行。

第十四条 乡(镇)客渡船舶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载运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

非客渡船舶不得载客运输。非汽车渡船不得载运汽车、拖拉机和农用机动三轮车。

第十五条乡(镇)客渡船舶停泊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将船舶牢靠系泊、锚泊,防止船舶移位或者他人擅自开启。

第十六条 禁止在有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

在无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的,应当符合水流平缓、运输距离短、客流量小等条件,配备专门的渡工,并报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设置或者撤销乡(镇)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乡(镇)渡口经营者应当设置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者石阶等渡口设施,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乡(镇)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乡(镇)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下列事项:

(一)渡运安全事项和旅客安全知识;

(二)渡口经营者名称和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渡口批准设置机关;

(四)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救援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乡(镇)客渡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镇)客渡船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乡(镇)客渡船舶航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和载客条件的乡(镇)客渡船舶强制卸载;情节严重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航,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暂扣直至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或者识别标志、载重线或者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

(二)将水泥质船舶作为乡(镇)客渡船舶使用的;

(三)超载运输的;

(四)非客渡船舶载客运输的;

(五)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和农用机动三轮车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缆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缆渡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的;

(二)对审批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不依法履行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应当制定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e#

长期以来,国家实施了通达工程和村村通工程,一些农村车辆和农村公路已经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但由于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保证难的原因,一直未能许可许多行政村特别是山区行政村、自然村运行客运班线,村与村、村与乡、乡与乡之间居民的出行难,没有得到基本解决,严重制约那里的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群众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城镇剩余的.旅客运输能力也不能到达那些特别出行难的行政村、自然村去从事客运经营。有经济发展的客观因素,但也有立法制度监管的缺乏因素。那里的农村居民,为了外出就医、入学、销售农产品、了解信息、探亲访友,只好借助摩托车、农用车、蓄(畜)力车、自用车、货运车;对多数居民来说,只能是违法搭车,被行车证上核定准坐人数就搭也形成违法行为。许多山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村与村、村与乡、乡与乡之间,路途远近个不同,山重水复,道路崎岖,甚至脚力难以到达。往来的公车,无论-公事私事,倒是通行无阻,方便快捷,农村居民则是行路难难于上青天。

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上,根据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公布、操作具体明细的执法检查规范和违法行为认定办法,从便于当事人接受宣传教育、有利于改正违法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不再设定简单形式的罚款没收扣押指标,也不再使“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

如果仅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简单化为行政处罚,并以此简单地作为应对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交通运输监管的经费支持途径大搞“执法经济”、“肥水养鱼”、“钓鱼执法”,把时常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同于罚没不够“重典”了事,不顾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是否是主观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的实际情况,肆意对监管相对人设置圈套引诱培育放大制造累积违法行为,就罚得多少款、没收到多少非法物资和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的待遇和楼堂馆所如何得到改善,处罚和打击了多少违法人员,也于事无补,安全事故不会因此而减少,当事人也不会就此提高安全法律意识。

同时,也会违背有效交通运输监管的初衷。曾经的说法是“交通安全是靠罚出来的!”,实践证明,来之不易的逐步好转的交通安全状况,是以人为本,科学监管,标本兼治,综合协调,积极促进,做好服务的结果。从动态管理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做好经常性的各项具体服务工作,群策群力,在不断解决好群众出行难的方面做好实际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应急、城市管理、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气象、邮政管理、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内部管理或者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为确保交通安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特制定交通安全制度。

1、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制定上学、放学校门口教师值班制度,维护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的交通安全。

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要把交通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3、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要组织人员维护交通安全,较大路口要与交警联系,让交警帮助维护交通安全。

1.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人带领。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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