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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手机质押合同(优秀7篇)

时间:2023-09-10 21:25:28 作者:念青松最新手机质押合同(优秀7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手机质押合同篇一

借款人:

贷款人:x银行

出质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年 个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久各持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贷款方: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日期:

手机质押合同篇二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鉴于:

1.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署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元人民币。

2.出质人同意以其所持【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简称】”)%股权(以下简称“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股权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质押标的

应【企业简称】注册资本万元中的万元。

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出资证明书》)。《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利、送红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收益),以及因质押标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标的的孳息,作为质权的一部分用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质权人同意用于恢复质押标的的价值,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押标的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押标的提存,或者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其他补充担保方式,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相应的担保。

第二条主合同及担保范围

同》。

(包括各方对《借款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下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承担的全部还款义务,以及因出质人违反《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包括违反上述义务、陈述与保证或承诺事项而对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现质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第三条公证和出质登记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本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当事人自愿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质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向质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项下质权,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出质人放弃对质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3.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由质权人保管。

办理完成新增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他相关手续

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质权的实现和终止

(1)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他人卖出质押标的;

(2)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

(3)依法将质押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法。

出质人在此确认,出质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债权(包括逾期违约金)。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不足清偿主债权的,出质人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质权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就不足部分行使追索权。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在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

3.质押标的的处臵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响质权人按上述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即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不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致其处分权限受到任何限制。

配合出质人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2)担保期限届满。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2.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因本合同及主合同设定的除外)及其它任何影响质权人行使质权的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质押标的不存在其他共有人,为其实际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和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形。

部分因任何原因被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出现其他限制情形或股权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出质人应当于质押标的出现前述情形的当日通知质权人,并有义务于日内使质押标的解除司法冻结或消除限制情形,或者采取其他质权人认可的能够有效保证质权人权益的措施。

5.在质权有效存续期内,出质人的上述陈述和保证持续有效。

第六条约定事项

得在质押标的上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将质押标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臵。

人应当在出质人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标的的质押解除手续,质押标的质押解除登记以《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为准。

3.《借款合同》延期的,出质人继续以质押标的质押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质权设立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质押标的办理质押登记,并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八条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手机质押合同篇三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名称:壹辆,排量:,颜色,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抵押期限为____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章)

地址:

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章)

地址:

身份证号:

时间:

手机质押合同篇四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存单质押合同2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手机质押合同篇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当事人如为非法人单位,须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手机质押合同篇六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短期/中期/长期)借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利率为____,期限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月_ 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数量________,质量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借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 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担保借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 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借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借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 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 的情况下,应向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手机质押合同篇七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帐面价格: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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