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临沂市环境调研报告篇一
就最近这几年来看,随着各地区的经济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也成为了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了社会更好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何为环境?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环境,主要指我们所研究的主体周围的一切情况和条件。对于人来说,环境是指人生活于其中,并能影响人的一切外部条件的综合。人的生活离不开好的环境,在人类几百万年的历史进程中,环境对开创人类文明和进步发挥着巨大作用。
大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等,都是让人类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森林资源、矿藏资源等资源又为人类的不断发展提供物质,创造出地球上高度的人类文明。但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污染环境的污染物,例如说:大量的生活废弃品,塑料袋(也称白色垃圾),一次性木筷,一次性饭盒,果皮纸屑。污染物对环境来说,毫无疑问,肯定有很大的危害,例如动物的腐烂的尸体会影响环境卫生,而且还会滋生细菌。饭店、餐馆认为很卫生的一次性木筷,使用后随便一扔,影响了市容,破坏了环境。。
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
最近,我发现政府部门、昌邑环卫局开始大力整治环境,沿街排查污染源,青乡街也定点安置了便民垃圾桶,替代了原来垃圾围绕街道,臭气熏天的状况。各个村庄开始整治村内环境的污染源,使街道、村庄焕然一新!而这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自觉保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为了我们更为了我们的后代,树立好榜样,奠基好基础,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更加丰富多彩!
所以呢!环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环境卫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电池和塑料袋要处理好;多植树造林,不践踏草坪;不污染水源。保护环境,我们有责!看你的行动喽!
小建议:家庭生活中的塑料瓶可以做成装饰品,可回收物品可以卖出,换来金钱买实用的东西岂不很好?一次性木筷消毒清洗一下可以做成装饰品,你也能开小店赚大钱了!化废物为贵宝,让自己的心情更舒畅,让自己的心灵更纯洁,让自己的家庭更温馨!
调查地点:校园
调查时间:xx年xx月xx日
根据老师的要求,我对校园的环境进行了调查。
调查情况如下:
1、几个大垃圾桶内经常有废液流出。
2、花草不经常修剪、浇水,显得杂乱无章。
3、池水太脏,水不流动,造成很多脏物浮在水面。
4、有些地方杂草丛生,废物堆积,无人打扫。
5、校园内出入的车辆较多,造成噪音、废气污染等问题。
6、厕所卫生打扫的不及时,没有专门的洁厕工具。
7、窗台太脏,同学们往往什么东西都往上面撞。
8、黑板上乱涂乱画的严重
临沂市环境调研报告篇二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是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手段。xx作为矿业大市,大规模矿产资源开采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近年来我市加大了矿山复垦工作力度,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由于缺乏复垦资金、地方法规及强制手段,复垦工作还远不能满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全市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植被总面积达170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三个区域:一是xx城郊从东北到西南,依次排列齐大山、胡家庙、眼前山、大孤山、东xx、西xx等六大铁矿开采区,形成四大采场、五大排岩场、六大尾矿库,占地面积约50平方公里,堆积岩石20亿吨以上,排放尾矿近10亿吨,影响范围达150平方公里;二是从海城牌楼至马风的菱镁滑石开采区;三是岫岩偏岭菱镁开采区。从理论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中可恢复面积约100平方公里。
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危害严重。矿山造成的春季风起尘扬,是污染xx市区空气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矿山开采过程中排出的尾矿、排岩等大量废弃物,不仅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而且严重破坏了原有生态系统,露天开采还带来了大面积的景观破坏。分布于海城市和岫岩县境内的菱镁矿,大多是中小型矿山企业,一些企业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导致采剥失调、采出率低,造成严重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同时,矿山开采使矿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动态平衡系统遭到破坏,以致水源枯竭或河水断流,影响植被的生长,造成植被破坏。如果矿山得不到良好有效的复垦,再过几十年,xx周围将会变得满目疮痍,烟尘弥漫。
近年来,我市采取规划先行、政府推进、典型引路的方式,使矿山复垦工作初见成效。20xx年组织编制了《xx市西xx矿区自然景观保护与矿山开采收尾植被恢复总体规划》,20xx-20xx年编制了《xx市矿山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总体规划》。20xx年以来,建立了齐大山、西xx、前峪尾矿库、岫岩偏岭等矿山植被恢复示范基地。示范基地的建设,为全市矿山植被恢复提供了土地重塑与土壤重构,植被物种选择,栽植、养护、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树立了样板,推动了全市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的开展。几年来,我市采取国家出资、企业配套“两家抬”的方式,综合筹措资金1.5亿元。其中齐大山植被恢复项目争取省财政资金3600万元;东鞍山尾矿库及大孤山、眼前山、齐大山排岩场等5个植被恢复项目争取国家财政资金2819万元。对民营矿山企业,采取政府提供树苗和下达任务书的方式,也取得了一定效果。
截止20xx年底,全市矿山植被恢复面积13.5平方公里,植树近1000万株,综合投入资金1.5亿元,全市矿山植被恢复率达到135。其中重点恢复区是xx城区周边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xx、西xx五大铁矿区,投入资金13亿元,恢复面积近10平方公里,植树800多万株。近年来,鞍钢在矿山复垦方面投入很大,取得了显著效果,为其他矿山企业做出了榜样。
目前,矿山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主要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尽管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国家、省有关法规文件也都提出一些具体政策和要求,但实际操作层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建立,造成矿山环境管理工作力度不大,矿业开发没有必需的环境成本投入,形成矿山开采的暴利。受利益驱动,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二是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缺口大。我市矿产开发规模大,历史久,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尚需恢复资金近10亿元以上,缺口十分巨大。
1、建立畅通的资金来源机制。本着“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使矿山企业作为矿山复垦和植被恢复的主体。应尽快出台《xx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植被恢复保证金缴纳。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争国家和省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2、建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充分发挥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管好矿山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
3、抓紧制定和出台地方法规。缺乏法律依据是影响矿山复垦工作最关键的因素。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地方法规,把矿山复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通过法律的程序得到解决,用法律约束矿山企业行为,依法促进矿山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的开展。法规中应包括矿山企业准入,监管及运行方式,植被恢复标准,违规处罚标准等。只有对矿山复垦工作采取强制手段,才能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竞争力。
临沂市环境调研报告篇三
xxx乡共辖4个村,60个组,总人数1.9万余人,总面积58平方公里。我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做到早动员、早部署,全乡人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大整治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推进xxx乡统筹发展,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共同打造宜居、和谐、幸福的“xxx梦”,我乡特组织了专人对全乡环境卫生整治阶段性工作进行了调研。
xxx年10月11-15日,在乡长xxx的带领下,乡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及全乡县代表、乡代表,重点对xxx乡海坝村、xxx村、安庆村等3个村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与这3个村的“支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听取了汇报,并随机选了90名村民进行了调查,广泛征求了村民的意见。
为全面了解xxx乡农村环境整治现状以及存在问题,调研组设计了《xxx乡村寨整治及农村环境问题调查问卷》,于xxx年10月11日在以下村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与走访。分别为xxx乡海坝村、xxx村、安庆村等4个村。调查对象总数为90人(其中女性37人)。被调查对象的年龄段大约在16-72岁之间,主要群体是中老年人,其中25岁以下(包括大、中学生)27人,占总人数的30%;26-35岁11人,占总人数的12.2%;36-45岁10人,占总人数的11.1%;46-55岁22人,占总人数的24.5%;56岁以上20人,占总人数的22.2%。被调查对象的学历分布主要是集中在初中及以下学历,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46人,占总人数的51%;高中学历26人,占总人数的29%;大专及以上学历18人,占总人数的20%。
(一)村民思想认识不够,环境卫生意识急需加强
在全面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比较差。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习惯和落后观念的影响以及缺乏宣传教育,村民公共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普遍比较差,与城镇居民有一定的差距。村民不但垃圾乱丢杂物乱放,而且对村寨的“脏、乱、差”长期视而不见,这种观念和陋习与建设美丽乡村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二)农村基础条件太差
一是农村长期来缺乏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
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难免会发现“上边热、下边冷”的现象,部分村干部和村民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不够积极主动,认为农村就是农村的样子,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自我要求过低,对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缺乏足够认识,从而造成了在整治过程中的群众性、基础性工作难以深层次推进。
二是村寨布局规划滞后。
我乡大部分村庄布局规划不尽合理,整体布局散乱,没有综合考虑排水、排污、绿化、杂物堆放、家畜饲养等农村实际问题,给农村综合整治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三是乱堆乱放、垃圾成山等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存在。
大部分村普遍存在房前屋后乱堆乱放现象,且不同程度存在乱倒建筑、生活垃圾现象,山头、沟渠存留有大规模垃圾堆现象,这些问题也影响了我乡环境卫生的整治效果。
四是农村市场集市重点地带长期来缺乏配套的卫生清运制度与管理。
以往农村市场等地带经常出现卫生责任互相推诿、环境卫生无人管理的现象,导致这些地方往往成为环境卫生死角,长期得不到根治。
环境整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很大的投入,而我乡是地理位置比较偏远,经济条件比较差,财政财力困难,农村环境治理资金远不能满足建设要求,因此在落实配套整治资金过程中存在很大难处。各村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池已经建设完成,也开始投入使用,但是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中转、处理以及运输等多个环节尚未步入正常轨道。而垃圾清运、保洁,环卫设施建设及维护,环卫设备购买、更新及日常维护等等仅靠一次性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
充分,工作很难全面、协调、有序地开展。二是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力量薄弱。农村保洁队伍的参差不齐以及机械装备的缺乏,有的村挑选保洁员是出于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照顾,而不考虑此类人员能不能担负起职责;有的村虽然配备了专职保洁员,但是疏于管理,缺乏监督考核,干好干坏一个样。三是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未深入。受人力、资金等条件限制,保护农村环境的宣传教育还没有真正深入到农村。
(一)提高村民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
改变农村面貌,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关系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关系着美丽乡村的建设成效,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党委、政府责无旁贷。要把农村环境卫生问题当做建设美丽乡村的大事来抓,要认识到农村环境卫生差不仅会影响农村的村容村貌,而且有可能造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危害生态环境。要改变农民长期形成的不良生产、生活习惯,需要长期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
第一,进行经常性地宣传教育。可以以发放宣传单、流动广播、墙体喷绘和树立宣传栏等形式,进村入户,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方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和健康知识的常态化宣传普及,引导群众自觉保护环境,增强卫生观念,使环卫知识真正深入人心,彻底把村民“要我干”的观念转换成“我要干,干得好”的自觉。
第三,以典型促发展。可以在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的工作经验、工作成效、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加以宣传推广,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树立和推广典型,促使我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临沂市环境调研报告篇四
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通过深入调研发现,我市民营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截止20__年底,全市已累计发展个体工商户4000余户,从业人员1万余人;民营企业377户,雇工达6595人。仅今年1至5月就新发展民营企业31户。全市民营经济已实现营业收入近30亿元,上缴税金总额为5561.6万元。民营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同时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发展民营企业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而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法治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因此,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寻求治理的对策,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问题,对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知道意义。
(一)认识不够到位,传统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依然存在
调研中,我们感受到当前社会上对民营经济的歧视仍未消除,偏见也还存在。一些同志对中央的政策理解不深,对《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对民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及其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补充论”、“权宜论”、“有限制利用论”等不正确的思想依然存在。如当个别民营企业出了问题时,有些人习惯于以偏概全,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多,对民营经济的诚信状况抱有怀疑和不信任态度。那种已被实践证明不正确的“宁左勿右”、“宁紧勿宽”的思维定式是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二)法制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主要表现为立法的不平等、不完善。一是在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本上还是按所有制类型为立法的标准,不同所有制主体享受不同的权利。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民营经济与其他类型经济还不平等,出现“合法侵权”现象。如在破产还债程序上,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二是保护公、私财产的法律力度不一致。如《刑法》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可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处死刑,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同样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最高刑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三是对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这类同属私人财产的所有者也区别对待。比如,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减免方面,内资、外资两套税制并行,内资企业是从投产之日起就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四是规定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如在纳税问题上,民营经济就存在税率过高、税负过重、重复征税等弊端。现行增值税制中多把私营企业划入小规模纳税人,使其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而且中小民营企业主由于集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的特点,使他们需同时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实际上负担了重复交税义务。与税负不成正比的是,民营经济在许多投资领域仍被限制进入。
(三)司法不够公正,民企权益不能得到平等有效保护
在民营企业外部法治环境治理中,司法环节也不容忽视。经深入仔细调查,我们发现当前我市司法环节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不够重视。受立法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留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公轻私”的思想意识,错误地认为只有为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才是为国为民,才感到理直气壮;而为民营经济服务则是为私人、为私利服务,感到名不正、言不顺。思想观念上的传统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二是司法不够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我市存在处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为了“顾全大局”、“维护稳定”,“天平”有意无意地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或不公正处理,或久拖不决,导致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及时、有效的保护。三是行政官司难打。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诉求司法机关时,司法权力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使得行政官司被老百姓称为“最难打的官司”。四是执行难成焦点。如我市法院在办理一起涉及到民营企业的经济案件时,因企业三角债务关系,执行不力,久拖不决,导致一纸判决书难以挽回企业被侵害的损失,“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无奈成了民营企业的一块心病。
(四)服务不够到位,政企关系和行政执法成难点焦点
定,如当民营企业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其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因当事人没有“进贡”,而拒绝采取行动,拒不执行法律规定;如个别执法人员为与当事人进行“钱权交易”,故意对当事人的合法申请拖着不办,以迫使当事人就范;从宽执行可能对一己私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规定,如一些部门的执法人员因为怕当被告,而姑息迁就行政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重罚的轻罚;还有公然违反法律规定,自行其事,比如公然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这种现象最为普遍,民营企业反映也最为强烈。四是政企关系亟待改善。总的来讲,政府已减少了很多审批事项,但个别部门还存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程序繁杂的现象,行政干预仍有发生。服务上,一些部门没有明示服务承诺,制度创新不及时,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对企业急办的事情麻木不仁,甚至有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发生。
(五)法律意识淡薄,提高民企自身法治水平迫在眉睫
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具体表现在:一是不懂法。调研中,我们发现发生在民营企业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五类:第一类是因为股权登记不规范造成纠纷;第二类是因挂靠引起的产权、确权纠纷;第三类是经营不规范造成权益纠纷;第四类是技术和???造成纠纷;第五类是企业与分支机构、?机构、人员之间的纠纷;这些都是民营企业不善事前进行法律防范造成的。结果常因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违法,莫名其妙地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即使正当权益受损也不能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二是不信法。由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一些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复杂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是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三是不守法。一些企业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暴利,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自身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环境和企业形象,从而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法治体系不全,民企内部依法治理工作亟待加强
在与我市部分民营企业业主交流时,他们中大部分人都表示,在民营企业内部法治环境治理上,还显得不够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家族式企业,成立时章程简单粗略,没有设计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和管理不规范等自身缺陷,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部分民营企业缺乏规范完善的雇佣、销售和采购体系。不少民营企业的聘用合同,既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又不善于保护企业方的利益,缺乏许多必要的约定。在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建立上,显得随意、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维护企业利益。三是一些民营企业税收规划不合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企业的税赋负担重、压力大,而很少有民营企业不善于依法合理地安排收入和支出,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计划;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少必要的策略、方案和事前防范措施,导致民营企业的商标、专利受到侵权,影响企业的发展。
(一)更新思想观念,营造民营经济关注氛围
商”、行动上“重商”,切实达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意识到,发展民营经济是保持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增加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采取比东部更开明的思想、优惠的政策、更有力的措施,才能实现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文明公正司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一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即:刑事审判的保护作用、民商事审判的调整作用、行政审判的监督作用,为民营经济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空间。二要加强审判调研。探讨解决涉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劳动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三要文明公正司法。让各类市场主体都能讨个平安公道的说法,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四要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所以,人民法院要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案件快审、快判和快执,人民法院要开辟为民企服务的“绿色通道”,只有这样,才能最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要解决权利不得滥用问题。打击以权压法、以公权侵害私权现象。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主要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其次,要解决行政职责必须履行的问题。按照宪法分工,审判机关只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关,所以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将纠纷解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这既是依法行政的内涵所在,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要求。第三,依法行政必须注意提高效率。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推进政府管理机制和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坚决防止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的衙门作风。依法行政要把政府的职能由管理转变到调节服务上来,主要就是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牢牢树立服务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家和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依法行政要抓好民企维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严格有效措施保护民营企业不受任意检查的干扰,通过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约束,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政府要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对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查处和取缔;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肇事者,公安司法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查处。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民营经济生存能力
民营经济的兴起,单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这就要求企业自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民企自保能力。民营企业经营者要经常组织学习,进行培训,强化法律意识、市场意识、金融意识和国际意识,增强管理能力,成为懂法律、懂经济、会管理、善协作、敢创新的现代企业家。在维权工作上,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二是规范管理体系,提升民企竞争能力。民营企业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降低运行成本,并依据法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合理设计收支安排和税务计划,为企业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三是大力弘扬诚信,树立民企良好形象。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你能在一定时间内欺骗一部分人,但你永远无法欺骗所有的人。”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诚信就是形象、诚信就是生命、诚信才有市场、诚信才有竞争力”的意识,不要急功近利、因小失大,要通过道德自律和法制保障在民营企业中建立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四是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民企社会地位。民营企业要增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做到遵章守法、正当竞争,爱护资源、保护环境,重视安全、珍惜生命,创造条件、扩大就业,融入当地、服务社区,助弱济贫、共同富裕。这既有利于社会进步,又有助于企业社会地位的提高和自身的发展。
(五)规范有关措施,优化民营经济外部环境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但仍需进一步规范有关的措施,才能真正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持续稳定的发展。一是做好普法宣传,端正民营经济发展导向。通过普法和依法治理,提高民营企业家整体素质,促进民营企业与wto接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建立起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长效监督机制。二是落实律师职责,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担负着提供法律依据,代理企业法律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标准化服务等职责。这就要求律师及时处理和制止侵权行为,帮助企业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并尽快转变工作思路,将注意力从采取应诉补救措施为主转移到预防纠纷上来。三是搞好银企合作,优化民营经济外部环境。由政府牵头,成立银企关系协调机构,定期召开银行、企业、司法及政府负责人会议,专门就解决企业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切实运用好国家核销贷款的各项政策,为银企共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总之,民营企业有其自身所固有的特点与缺陷,如家族化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企业主(家)的自身素质问题等,但这些更有赖于政府、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大环境,使民营企业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让其经过眼古的历练,血与火的洗礼,得以真正壮大和走入正轨,从而为万源市抢抓新一轮经济发展机遇做出新的贡献。
临沂市环境调研报告篇五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科学、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正逐步形成。但不可忽视的是,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根本治理,一些地方环境污染纠纷频发,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我国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公正与效率。因此,分析我国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作出完善,是符合现实需求的。
综合来看,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涉及环境纠纷类型多样,诸如噪声污染、粉尘污染、鱼池承包污染等纠纷时有发生,新的种类层出不穷;环境民事纠纷涉及人数众多,环境诉讼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分布呈现出集团性、扩散性特征;由于目前的相关法律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规定不健全,导致许多污染受害者无法请求法律救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污染损害赔偿的,则存在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诉讼保护时效较长,由于污染损害具有潜在性、间接性的特征,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损害数额、损害程度等都需要较长的程序和时间,因此我国法律在诉讼保护时效上作出了“三年”的特别规定,长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为保障受害当事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法院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现阶段,我国涉及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除宪法之外,还包括一些专门法,例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此外,在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通过分析具体的法律文本就可发现,虽然涉及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很多,但这些法律的综合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在内容方面也存在一些矛盾,并不能契合上述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特点,影响了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有效处理。
法律规定不健全。一方面,在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问题上,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不够充分、清晰,不同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之间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例如,在管理渔业污染纠纷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环保部门就常常互相推诿,没有哪个部门真正站出来解决环境污染纠纷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尤其在关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上,只是规定当涉及到赔偿责任和金额时,当事人才可以自行选择行政处理方式进行解决。然而,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我国许多环境污染纠纷只是对当事人的健康和居住环境造成影响,并没有形成一些重大的损害,而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当事人不能选择行政处理方式进行解决,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行政机关自身的局限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政府重点保护的纳税大户。环保部门经常在处理相关的环境污染纠纷时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特别是来自政府的阻力,在现有体制下,地方政府作为环保部门的上级机关,掌管着人员编制、资金预算等事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保证环保部门在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公正性。而且,目前我国很多行政人员与企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偏袒企业的情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此外,由于行政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如果不存在责任到人的制度约束的话,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容易造成久拖不决。
在司法实践中树立环境保护理念。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引入三种理念:以生态可持续发展作为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原则;以利益衡量作为平衡公民环境权与经济发展有限性的基本原则;以社会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多元救济结合,开辟化解环境特殊侵权纠纷的多元渠道。
将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民法。一旦环境权成为一种民事权利,那么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就成为一种侵权行为,法官在审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时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可操作性。
建立多元化的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近年来,我国民事纠纷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法院的总体规模却基本保持不变,这种比例的严重失调直接导致了法院积案如山。真正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仅需要各个部门妥善解决资源问题,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但必须注意的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为实现环境民事纠纷的迅速与公正解决起到了积极效果,另一方面,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以谈判作为运作基础,其适用淡化并模糊了环境民事纠纷中法律责任的查明,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因此,应倡导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用,从而达到明确责任、解决纠纷的目的。
整合环境案件的审判机制。环境纠纷具有长期性、广泛性、隐蔽性的特点,从而使得环境污染鉴定的专业性强、影响大;环境侵权案件大多涉及一方环境与发展的利益衡量,基层法院作出判决的阻力较大。而中级法院作为较高一级的专门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克服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其集中审理也便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出司法建议、培养处理环境纠纷的专门人才。而且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纠纷案件的解决多有集中审理的倾向,这对于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扩大环境诉讼的权利保护范围。我国的现行法规定,只有对污染侵害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才可以提起环境诉讼,这种规定不仅否定了环境损害在一定时间上的延续性,也不符合环境权的“社会性权利”的性质。笔者认为,环境侵权的请求范围也应包括环境权利及权益的所有财产和非财产的损害,并在此理念的基础上设定环境纠纷案件的适用规则。
明确环境纠纷案件的适用规则。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相关的环境特殊侵权的适用原则。例如,引入可忍受限度的违法过失责任;明确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在举证责任上明确环境污染的公法标准并不能成为私法上的免责事由;在环境纠纷案件中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在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中,不仅应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诸如恢复环境的费用、人身的潜在损害、精神损害等非财产利益的损失。此外,还应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对专家证人、证据效力、举证时限、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切实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