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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工作计划篇一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醋酸酐、硫酸、甲苯、盐酸。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
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车间。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4.2.1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4.2.2 运输路途中,必须有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4.3.1 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4.3.3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4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5 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
4.3.6 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4.4.1 使用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4.2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4.3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班长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4.4.4 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4.4.5 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4.5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4.5.1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一、目的
为规范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学校实验所涉及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职责
2、药品保管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3、使用班级负责本班级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四、内容
1、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2、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货、卡相符。如资料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4、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5、检查储存量,根据库房面积、高度、货堆安全间距计算允许存放的数量,不得超量储存。
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班级的使用计划凭出库单出库,采取“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7、药品保管员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向公安局缉毒大队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8、使用班级要按需要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9、严禁借用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
10、逐日检查由药品保管员自查,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检查要有记录。
12、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按照《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易制毒工作计划篇二
一、目的
依法建立本企业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储存的管理标准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三、生产、采购、化学品仓库、生产车间 采购部、仓库、车间。
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定。
1、使用、运输、存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权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名专兼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人员。
2、定期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联络员、仓库员、使用人员进行考察,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每次购买和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均由联络员在网上申报,并将通过审核的备案证明打印下来交予单位供销人员进行操作。
4、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备案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6、所购买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7、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出入库证明本上签名。
8、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存放到灌区相应罐中。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据实做好记录,并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理解报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9、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名义,仓库讨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私用,否则,经发现一律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查处。
10、充装时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充装过满溢出时,应做好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成分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库区外,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1、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名义,向仓库讨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私用,否则经发现一律按违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查处。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负责。2.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教育操作人员按安全规程操作,杜绝违章作业。
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巡查)各种管道及输送泵运行情况,消除跑、冒、滴、漏,确保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
4.做好操作人员劳保防护工作,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对人身造成伤害。
5.负责对各种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7.负责本岗位的巡回检查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持完好状态。8.使用人员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人员应将多余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送回试剂室或当费试剂处理。
9.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实验室,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0.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11.采购人员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12.严格遵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拒绝违法违规的指令和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其他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易制毒工作计划篇三
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以下简称《生产许可批件》,见附件3),注明许可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收到《生产许可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许可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副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括弧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第九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审查外,还应当对企业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继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和品种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批件》,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
第十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相关许可手续。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1年未生产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恢复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品种范围的,应当重新申办《生产许可批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加工的,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物品销售渠道经营,仅能由麻醉物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不得零售。
未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品种,纳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渠道经营。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经营申请表(见附件4);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易制毒工作计划篇四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工作计划篇五
1、 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管理档案。
2、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出入库登记管理手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应定期盘查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报至校办公室、保卫处和危化中心备案。
3、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只允许用于教学、科研实验。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储存、转让、买卖。
4、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校办公室、保卫处和危化中心等有关部门。
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备案。
6、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废物,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7、 未按学校规定购置、使用和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