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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员述职报告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9 13:24:40 作者:韩ll电梯安全员述职报告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尊敬的领导,我谨向您汇报我在电梯安全管理岗位上的工作情况。电梯是现代化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然而它也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为确保乘客安全、提升管理水平,我们制定并贯彻了一套严格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一制度,在细致入微的执行中,我们将为乘客营造更为舒适安全的乘坐环境,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和风险的发生。

电梯安全员述职报告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驾驶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熟悉自我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不擅自离岗,做到礼貌服务。

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景。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范围

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景,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景。

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电梯驾驶人员

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有高度职责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景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坚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防止电梯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电梯司乘人员的安全和承载货物的安全。

范围

规定电梯安全操作的方法,电梯驾驶人员所应遵守的操作规范,步骤。

2、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基本要求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功能,认真阅读本台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要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轿厢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在使用前必须先将照明灯打开。

每一天开始工作前,将电梯上下空载运行数次,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层门关掉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拨启,当层门、轿门未关掉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

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部分。

电梯在行驶中应注意。

在服务时间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用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掉锁好。

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控制轿厢的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乘客电梯不允许作货梯使用。

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景,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景下,启动或坚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也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正常电梯运行操作。

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

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

在行驶中应用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不可利用电源开关或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及时进行修理。

层、轿门关掉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

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层、轿门关掉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安全钳误动作时;

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电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告诉乘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经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

电梯突然失控发生超速运行,虽然断电,还无法控制时,可能造成钢丝绳断裂而使轿厢坠落,或可能因漏电而造成轿厢自动行驶的,驾驶人员首先应按揿急停按钮,断开电源,就近停层。如电梯继续运行,则应重新接通电源,操作按钮使电梯逆向运行,如果轿厢仍自行行驶无法控制,应再切断电源,驾驶人员应坚持冷静,等待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切勿跳出轿厢,同时告诉随乘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撑,并用手扶住轿厢,以防止轿厢冲顶或冲底而发生伤亡事故。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电梯发生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电梯使用完毕后的操作。

写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存在故障分别转告接班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做好轿厢四壁底板各层站厅门地坎的垃圾和厅门口的清洁卫生工作。

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层楼指示,轿厢照明,关掉锁上电梯厅门、轿门,防止他人进入轿厢内开动电梯。

在潮汛期间,工作结束或工作时基站受潮汛影响,应开离基站。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防止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的安全,保证电梯能正常安全运行。

范围

规定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的方法、步骤。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不包括对电梯故障的修理工作。涉及电梯故障修理工作应由专业单位有电梯安装、维修资格的人员单任。

电梯日常检查资料按《日常(月度)检查表》进行,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主要是指对整机部位的润滑,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洗,负责营救被困在电梯轿厢内的人员等工作。

2、基本要求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单任。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带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

负责电梯三角钥匙的保管和使用,不能将三角钥匙转交他人。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应看清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站。

3、安全作业规程

电梯在作检查和维护或在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电梯在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工作时应把机房内的电源开关断开,并切断轿厢内的安全开关。

电梯在检查、维护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且应有防护罩。

在对轿底装置和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首先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切断底坑内电梯的安全回路,方可开展工作。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

电梯维护和检查时必须设备监护人。监护人员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保护检查人员的安全;在紧急情景下切断电源,呼救;工作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不准留下工具零件。监护人员可由电梯驾驶人员或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单任,并坚持相互呼应。

在轿顶作业应合上检修开关。在轿顶须停车较长时间保养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时间工作。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在轿顶作检查或维护时电梯只能作检修运行。

严禁保养人员拉吊井道电梯线,以防止电梯线被拉断。

电梯保养注意事项:

(1)非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保养时应谨慎细心;

(2)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档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

(3)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紧急救助措施

当有人员被关在电梯轿厢内时,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应先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然后实施紧急救助。营救工作必须要有两人协助操作。

电梯在开锁区内故障停机,可用三角钥匙直接打开厅门后营救被困人员。

电梯停在非开锁区域时

因外界停电、电气安全开关动作造成的停机应在机房实施救助。首先断开总电源开关,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能擅自拨门外逃,然后,一个人用电梯专用工具打开制动器,一个人用盘车手轮根据就近停靠,轻便停靠的原则将电梯慢慢地向上或向下盘车(若出现电梯不能控制的现象应立即使制动复位),至电梯开锁区,然后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营救被困人员。

因电梯安全钳动作造成的停机,首先应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能擅自拨门外逃,然后断开电梯的总电源,打开电梯停靠处上层的厅门,放下救助扶梯,打开电梯轿顶的安全窗,将被困人员从安全窗救出来。

日常检查与保养完工后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规范电梯常规检查的形式,落实电梯常规检查的各项措施,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范围

规定电梯日常性检查的周期,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措施和落实。

2、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电梯常规检查的分类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景进行抽查。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资料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资料、项目参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规范电梯维修保养的行为,及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范围

适用于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不适用于对电梯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电梯的“大修”是指需要经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资料。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资料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电梯日常性的维护保养资料应按照电梯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资料、周期进行。

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范围

适合于电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提高电梯作业的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

范围

规定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资料、方式,组织电梯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职工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训情景进行考核。

3、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坚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资料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使电梯发生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迅速消除事故源,及时抢救伤员,抢修受损设备,尽量减少事故带来负面影响,减小事故的损失。

范围

针对事故或事件可能产生的情景,确定抢救及救助方案并使其始终保护有效状态。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

3、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演习资料、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景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便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析电梯故障原因,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了解电梯日常管理的进展情景。

范围

规定对电梯所涉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借用等方面的要求。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单位档案室负责电梯档案的存档、保管工作。

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b、电梯开工申报单;

c、电梯安装施工记录;

d、竣工验收报告;

e、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f、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g、运行情景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h、事故及故障记录;

i、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j、同意注册的登记表。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供给准确的信息资料。

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电梯安全员述职报告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为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和乘载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梯的'运行使用必须取得有市区技监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电梯有总务处专人负责管理,运行锁钥匙专人保管,需用时有专人开启运行,使用完毕及时关闭停运。

三、电梯每月两次由专业(有资质)的电梯公司派专人进行维保。维保有记录。

四、每年按期进行电梯年检。年检合格后再运行使用。

五、电梯机房门钥匙专人保管。非电梯专职维保人员及学校电梯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机房。

六、电梯进行维保时,电梯门前设明显的作业指示牌告知,此时一律不得使用。

七、电梯不得超负荷运行。遇到故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保修。

八、电梯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运载,未经学校领导准许,不得运载。

九、使用电梯装运物品,要注意保持电梯轿厢内的整洁卫生。

十、电梯管理人员、维保人员和搭乘电梯人员都必须切实遵守本制度。

电梯安全员述职报告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梯。

第六条 鼓励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与销售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八条 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三十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者应当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决。

(六)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

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对象等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一)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六)建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技术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与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联网。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应当加装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二)采用撞击、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电梯的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电梯检验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检验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发生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要求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机构收到电梯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

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整改情况予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或者报废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以及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技术评估认定为需要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的。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和电梯检验工作质量监督抽查机制。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以及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的资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过程中违法行为以及电梯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违反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需要依法查处的。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第四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 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 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第八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 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 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 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 电梯。

第十一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梯安全员述职报告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作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前提,《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从事电梯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且具备一定的机电基础知识;

(二)身体健康,视力、听力良好,无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三)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踏实;

(四)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内部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

(二)电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检验要求;

(三)电梯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性能特点;

(四)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的各类和作用;

(五)电梯的安全操作、应急救援和日常管理;

(六)电梯的事故及防范;

(七)日常的安全教育等。

八、使用单位应制定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应予以实施。

电梯安全员述职报告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电梯应有专人管理、专人操作;未经允许,不了解电梯使用知识的人员不得操作电梯。

二、电梯专业维修人员应对电梯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调整、并对需润滑的'部位加注润滑油。

三、运输货物时,货物不允许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货物应均匀平稳放在轿厢内,轻拿轻放。严禁超大、超长货物伸出轿厢。

四、搬运货物进出电梯轿厢时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电梯轿厢、井道或乘电梯上下运行。

五、每次使用电梯时,应把轿厢门、厅门轻拉严实,当确认轿厢门、厅门关闭严实后,方可操作电梯层站按钮。

六、电梯在本层站时,本层站厅门才允许被打开;电梯运输完物品,应将电梯轿门、厅门关闭,等待下一次使用。

七、严禁将厅门、轿门等电器回路短接;严禁电梯开门运行。

八、如发现电梯运行有异声或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修单位,停机检修,不准电梯带故障运行。

十一、电梯严禁运输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的危险品。

十二、未经许可的人员,禁止使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三角钥匙使用完毕,应将其复位,检查锁闭装置不应在开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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