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生育政策与工作报告的区别 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一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张贴上墙,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按照上级要求,申请办理了详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平面设计图,项目建设书和环保评估等全部手续。并做到了项目专用资金全部到位。
三、在计划生育“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落实工作中,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严格执行票据分离,收支两条线的国家政策。并对所收社会抚养费全额上缴国家财政。对收费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停止搭车收费,严格票据管理,制止一切乱收费行为。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行政,便民维权。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主要针对奖扶、特扶对象的资格确认上,做到严格把关,认真摸底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不虚报。严格执行三公示原则。在奖扶金发放中,没有出现截留和迟发存折现象。对奖扶、特扶对象死亡人员及时上报。
通过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纠风工作活动,万里镇计划生育工作政风行风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努力做到了国家政策的令行禁止。推动了今后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生育政策与工作报告的区别 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二
信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理程序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1、需携带的材料:用人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需填写的报表:医疗工伤生育参保登记表、医疗工伤生育结算花名册、医疗工伤生育缴费申报审核表(纸质文档各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相关事项
1、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不会出现性别歧视,均衡单位负担,因此不管单位是否有女职工,是否有育龄妇女,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待遇享受范围
1.生育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条件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不予享受条件
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9.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受连续缴费满一年(含一年)条件限制;2015年1月1日之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连续缴费满一年(含一年)。
覆盖对象
办理材料
1、医保证、卡;
2、身份证;
3、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
4、未就业配偶提供未就业证明;
5、怀孕证明 。
办理程序
1、选定点医院 可以选择统筹地区内任意三家定点医院,可以考虑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方便亲属照顾”的县(市、区)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变更定点医院,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可以直接在这三家医院就诊。
2、办理就医登记 携带上述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后,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后录入医保系统存查。
3、就诊就医 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职工应出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卡、身份证、《就医登记表》等证件。
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即来即办
相关事项
1、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如:取出宫内节育器、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术、复通手术(输卵管吻合术)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2、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等)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生育政策与工作报告的区别 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三
云南省“全面两孩”政策将如何稳妥实施?生育政策还将有哪些调整?省人大会联合省卫生计生委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对3月31日颁布施行的新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权威解读。 新条例明确,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生育两个孩子。同时,为保障再婚夫妻中初育一方生育二孩的权利,新修改条例增加了“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款。“此次新修改条例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使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人大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姜润生说。 在生育服务管理方面,新条例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两个子女是夫妻的权利。因此,今后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再进行审批,采用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牟洪操介绍。
在新修改条例实施前生育的“二孩”符合规定吗?针对近期广大群众较为关注的新政策衔接过渡问题,牟洪操明确,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对于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已按政策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自2017年1月1日起生育第二子女的都为合法生育。其他在新修改条例中新增的特殊类型生育规定,则按新修改条例实施之日起执行。
关于增加婚假15天、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30天护理假等规定,相关部门明确,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完成休假的,不再补给假期;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开始休假,在新条例实施之日仍未完成休假的,可按新规定补足假期;女方未休完产假的,男方可补休陪护假。
另外,在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我省将实行“老人老办法”原则,即2017年12月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仍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独生子女证”),并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及我省“将优免补”等相关奖扶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对于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但又生育二胎的夫妻,光荣证交还卫生计生部门注销,之前各项奖励优待不再退回或抵消。
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7 云南省可休158天
一、云南二胎产假一共可休158天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云南省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条例明确:婚假增加15天,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这意味着我省女职工生育,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还有60天,共计158天;婚假则有18天。
二、政策解读
1、符合条件夫妻,都可生育两孩
根据条例,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都可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作了微调: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都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还对“二孩”的生育服务证等手续进行明确: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两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2、女方生宝宝,男方可陪护30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另外,针对社会关注的“婚假”、“产假”,条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删除了“晚婚”表述,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15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这意味着我省婚假共有18天。
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记者查阅国务院规定后了解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那么我省正常的产假应该有158天。同时,条例还明确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这期间云南老公可以好好陪爱妻坐月子了。
另外,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经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生育政策与工作报告的区别 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四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生育政策与工作报告的区别 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五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喜讯,可以适当缓解双独压力,不过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可以生育二胎,二胎新政策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要符合条件,经过批准才能够生育二胎。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
单独二胎新政策2017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7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由于生育率低,国家人口规划指出要完善生育政策。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的社会大趋势下,有学者赞同或明确支持逐步放开二胎政策。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的前提下,二胎新政策2017年实施,日趋灵活的人口政策将有助于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一项受到学界一定认同的测算显示,如果二胎新政策2017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超过2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
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政策与工作报告的区别 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六
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5月30日,“单独两孩”政策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该政策正式开始实施。备受关注的是,政策以2019年11月12日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的时间为节点,该日期以后,单独夫妇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修正后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另外,我省还取消了被称为一胎“准生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胎只需生育后登记即可。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